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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财政政策
一、内容提要
1、财政的作用、基本特征、职能
2、税收的作用和基本特征
3、税收分类
二、重点、难点
税收的分类
三、内容讲解
《大纲要求》:
(一)、了解财政的作用
(二)、熟悉财政的基本特征
(三)、熟悉国家财政的职能
(四)、熟悉税收的作用和基本特征
(五)、熟悉税收分类
财政政策是政府进行财务收支管理的依据,也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
3.1 财政
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
3.1.1(了解)财政的作用
(1)财政属于分配范畴
财政是一种再分配活动,既包括生产要素的分配,也包括人们的收入分配。
(2)财政是一种政府行为
财政的主体是政府(或者说国家),是为实现政府职能服务的;政府是财政分配的组织者和主持者。
(3)财政的主要职责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财政的主要职责。
公共产品和社会公共需要理论是认识市场经济下财政概念的基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公共需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问题的核心。
(4)财政分配的对象
财政所分配的是一部分国民收人,主要源于剩余产品价值。
3.1.2(熟悉)财政的基本特征
(1)公共性
公共性是指财政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基本属性,具有整体性与非排他性。政府提供的绝大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全社会成员都可以享用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2)强制性与无直接偿还性
财政的强制性是指财政这种经济行为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令来实施的。首先,财政收入具有强制性。税收就是典型的强制性收入形式。其次,财政支出也具有强制性。财政支出的规模和用途的安排,是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做出决定并依法强制执行的。
财政本质上是一种超经济的分配形式。
财政的无直接偿还性是指税收的征纳是无偿的,即每一个纳税人都无权要求从公共支出中享受与其纳税额等值的福利。但从整个财政收支过程来看,财政是具有偿还性的。财政从公众手里取得的收入,又用于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纳税人可享用公共产品和服务。
(3)收支的对称性或平衡性
财政运行的基本过程就是收入和支出,因而收支的对称性构成财政运行的一个重要特征。收支是财政运行过程中相互制约的两方,收支平衡是财政运行本身的内在客观要求。
应注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为发挥财政的某种政策功能需要打破财政收支的平衡状态,但这种失衡性的政策操作必须围绕收支平衡这个轴心,不能过度和失控。
3.1.3(熟悉)国家财政的职能
财政包括中央政府财政和地方政府财政,国家财政职能是指中央政府财政应该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其对象是全社会。
应注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的基础是市场。只有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和市场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才是必要的。这就决定了财政职能只能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或解决不好的事项。
(1)资源配置职能
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是指由于政府的介入或干预所产生的,其特点和作用是通过财政收支活动为政府满足公共需要提供财力,引导资源的流向,弥补市场失灵。其目标是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
财政主要是通过支出和税收等财政措施,决定或影响资源配置的数量和方向。
(2)收入分配职能
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就是对收入的再分配,即调整由市场决定的收入的初次分配,将收入差距维持在社会各阶层人们所能接受和不危及社会稳定与秩序的范围内,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贯彻收入分配职能的财政措施包括:
1)税收。主要通过税种设置和差别税率限制高收入者的收入及财富占有水平,调节个人的劳动收人与非劳动收入的差距。
2)转移支付。包括社会保障支出、救济支出、各种补贴等,通过提高低收入地区或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来改变初次收入分配差别的程度。
3)公共支出。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向公众分配社会福利,也可对实际的收入分配结构起到调节作用。
(3)稳定和发展经济的职能
财政的稳定和发展经济职能,就是通过财政收支对人们的生产、消费、储蓄、投资等行为发生影响,以实现总供求的平衡,和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贯彻稳定和发展经济职能的财政措施主要包括:
1)针对经济运行状况,灵活地调整财政收支来影响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关系使之趋于平衡。例如,通过增加税收和削减支出来减少总需求,通过减少税收和增加支出来扩大总需求,等等。
2)通过财政自身的制度性安排,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例如,累进的所得税、失业救济金等。
3)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集中性收支活动及其他财政税收政策,加快基础产业、公共设施及其他薄弱环节的发展,消除经济增长中的“瓶颈”。
4)切实保证非经营性的社会公共需要,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4)监督管理职能
监督管理职能,就是在财政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发展经济各项职能中,都隐含了监督管理的职能。
3.2 税收
政府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3.2.1(熟悉)税收的作用和基本特征
税收是政府行为,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1)税收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调节经济主要着眼于:一是弥补市场失灵,纠正外部效应;二是调节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状况,解决分配不公问题;三是调控社会总供求的关系,促进宏观经济稳定。
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形式,本质上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由于在这种分配关系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通过国家制定的税法来实施分配,体现为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2)税收的基本特征
税收的基本特征是指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通常被简称为税收的“三性”。
1)强制性。这是指税收是政府凭借权力,依照颁布法律或法令实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应注意:税收的强制性是由作为国家政治权力表现形式的税收法律的强制性加以体现的,与纳税人是否自觉自愿纳税是无关的。纳税人自觉纳税表明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是法制观念强的表现,不能以此否定税收的强制性。
2)无偿性。这是指政府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给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3)固定性。这是指国家在征税前就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包括征税对象、征收的数额或比例,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收。
应注意:税收的固定性强调的是税收征纳要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这个法定的标准必须有一定的稳定性,但也应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在必要时进行调整,使其更为科学、合理。将税收的固定性理解为长期固定不变,也是不正确的。
税收的上述三个形式特征是一个统一体,共同构成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标志。判断一种财政收入形式是不是税收,主要看其是否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
3.2.2(熟悉)税收分类
(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可将税收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这种分类最能反映现代税制结构,也是国际常用的主要税收分类方法。
按我国税制,一般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行为课税和财产课税五大类。
商品课税是以商品为课税对象,以商品流转额为税基的各种税收。商品课税包括对货物和劳务征收的各种税。在我国,是指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通常称为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课税是以个人或团体的所得为课税对象,以要素所有者(或使用者)取得的要素收入为税基的各种税收。所得课税主要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社会保险税、资本所得税也是一种对要素收入的课征,故一般也划人所得课税类别。
资源课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目前属于资源课税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
财产课税是以动产或不动产形式存在的财产为课税对象,以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为税基的各种税收。如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
行为税是指为实现特定政策目的,以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种。我国现行税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属于行为税。
(2)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按税负能否转嫁,可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的税种为直接税;凡税负能够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税种为间接税。一般认为,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属于直接税,商品课税属于间接税。
(3)按课税标准分类
按照课税标准分类,可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国家征税时,必须按照一定标准对课税对象的数量加以计量,即确定税基。有两种方法:一是以实物量为课税标准确定税基;二是以价格为课税标准确定税基。采用前一种方法的税种称为从量税,采用后一种方法的税种称为从价税。从量税的税额随课税对象实物量的变化而变化,不受价格影响,在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曾被普遍采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宜对少数税种采用。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属于从量税。从价税的税额随课税对象的价格变化发生同向变化,收入弹性大,能适应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要求,便于贯彻税收政策和增加税收收入,因而对多数税种课税时采用。
(4)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在从价税中,按照税收与计税价格的关系可将税收划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凡税金是计税价格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凡税金独立于计税价格之外的,称为价外税。价内税税收负担较为隐蔽,能适应价税合一的税收征管需要;价外税税收负担较为明显,能较好地满足价税分离的税收征管要求。我国目前的消费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5)按税收管理权限分类
以税收管理权限为标准,全部税种可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管理权限主要包括立法权、征收管理权和收入使用权。这三方面权限均归中央的税种,属于中央税;这三方面权限均归地方的税种属于地方税。严格意义上的中央税或地方税,应是三权归一的税,这样也就不存在共享税。由于各个国家的政体和国情不同,严格意义的中央税和地方税仅存在于一些联邦制国家。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按税收使用权的归属进行划分。税收使用权归中央的属中央税,税收使用权归地方的属地方税,税收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的属中央地方共享税。
我国基本适用这一划分标准。按现行财税体制,中央税三权归一;地方税的立法权基本归中央,征收管理权和收入使用权归地方;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归中央,收入使用权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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