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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简介
《注册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
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物业管理师证书已成为物业管理人员执业、任职、求职的资格凭证,物业管理师也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才的主要依据,国家承认,全国范围内有效。该职业已进入国家准入制度。
考试时间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时间确定为
9月6
、7日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具体安排暂未公布,考生可参考2013年考试安排:9月7日9:00-11:30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14:00-16:30 物业经营管理9月8日9:00-11:30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14:00-17:00 物业管理实务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分为
4个半天
,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
2.5小时
,
《物业管理实务》
考试时间为
3个小时
。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
试题的题型分为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
《物业管理实务》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试题的题型分为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综合(案例)分析题。
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小时)题型总分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2.5单选、多选100分物业经营管理2.5单选、多选100分物业管理实务2.5单选、多选、案例100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单选、多选、案例100分
考试费用
物业管理师考务费(报名费)各省略有不同,一般
每科在50元-130元
之间。
报名时间
物业管理师考试报名工作一般在
上一年4月至5月
进行,具体报名时间请查阅各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的报考文件,亦可关注
国和论坛论坛
物业管理师模块。
报名条件
(一)考全部科目(报考级别为4)的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免试3个科目(报考级别为"1")的条件:符合第(一)条,在2006年10月底前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且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参加1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 (三)免试2个科目(报考级别为"2")的条件:符合第(一)条,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 (四)免试1个科目(报考级别为"3")的条件:符合第(一)条,且在2006年10月底前,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缴费手续,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各省的报考文件)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
成绩查询
物业管理师考试成绩一般在
考试结束2~3个月
后陆续公布,届时请关注各省的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成绩查询栏目即可,也可关注
国和论坛
物业管理师模块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
2年为一个周期
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
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合格标准
物业管理师考试各科目
合格标准一般为其总分的60%
。详情请参考2013年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科目名称合格标准试卷满分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60100 物业经营管理60100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60100 物业管理实务60100
关于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第十五条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六条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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