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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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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 00: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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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其他企业,其向外经营性租出的资产一般仍在“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并按照企业原有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折旧。其收到的租金收入作为企业的营业收入,计入“营业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例:某工业企业1996年1月1日将其拥有的厂房一幢出租给某公司,租期3年,租金每年120万元,每半年先支付一次。该厂房原帐面价值9600000元,残值比例为5%,预计使用年限20年,已提折旧4560000元。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月1日出租时先收半年稳金即600000元,则: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000
    或者先将其作为预收帐款处理,然后再按配比原则加以确认,即收到租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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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 00: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感谢版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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