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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发文:全出口企业若内销须补缴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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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0 14: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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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了内销行为,应补缴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

    《办法》是根据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制定的,《办法》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对产品全出口企业实行情况检查制度,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产品出口情况进行核查。已享受进口税收返还或免税政策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如因经营环境、市场变化等原因发生了内销行为,应在1个月内自行向当地海关申请重新补缴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其当年及随后年度应返还的进口税收款项不再返还。在此基础上,对以上内销行为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故意隐瞒实情、虚报出口数据的企业,《办法》规定,其当年及随后年度应返还的进口税收税款不再返还,并追缴历年已返还或免征的进口税收税款。有关部门对上述行为将依法加以处罚。

    据了解,《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政策调整实施之日起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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