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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投资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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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2 15: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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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投资的纳税筹划是指企业集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投融资的减免税优惠,借助成员企业的新建及合并,项目投资的合理配置,达到税负抑减、税后利润长期稳定增长的目的

    1、审慎选择核心成员企业类型
    企业集团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核心企业的类型选择,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另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由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承担的税负不相同,企业集团在进行兼并重组或者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谨慎选择核心成员企业类型,实现整体税负最低。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有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三大部分。内、外资企业税负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小,为18%、27%两档,这主要是照顾投资规模较小、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减低优惠税率幅度较大,分别为15%、24%两档,主要是体现地区性和产业性的政策倾斜。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对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企业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校办工厂、福利生产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是对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等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较短,一般为l—3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一般都在5年或5年以上。另外,适用其他各税的税种数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税种;而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6个税种。由此可见,企业集团在兼并重组内部企业时在法律允许的行业内可考虑积极吸引外资,共同组建集团核心企业。当然,与外资共同组建集团核心一定企业,应当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实施,不能为了单纯享受国家各方面优惠政策,追求企业利益而置国家与民族利益于不顾。

    对于不具备吸收外资条件的企业集团,仍可通过选择在特殊地区或者特殊行业组建核心成员企业达到避税目的。例如,对于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设厂,国家和地方政府也有许多优惠政策,作为企业集团就可以通过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组建自己的核心企业,达到企业集团避税的目的。

    另外,企业集团还可通过组建科研机构方式达到避税目的。我国税法规定,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国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建立科研机构作为核心成员企业,或者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核心成员企业,争取国家有关优惠,以达到避税目的。象我国的联想、方正、海尔等企业集团,通过设立科技研究院,一方面增强了企业研发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也直接享受了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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