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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会计与税务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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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17: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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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我公司自2005年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对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但未说明税务的规定,两者是否相同?

    答:由于会计核算的原则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有所不同,故在收益的确认、期末计价及成本构成等也有差异。

    收益确认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只确认处置收益,不确认持有收益。持有期间发生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己计入应收项目的除外)。

    税法规定:要确认持有收益,被投资单位账务上做利润分配处理时(不是收付实现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期末计价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当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时,按其差额计提跌价准备,当其市价又得以恢复时,应在原计提限额内转回。

    税法规定:短期投资期末按实际成本计价。期末计提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整。

    成本构成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包括税金及手续费等),持有期间收到的股息从投资成本中扣除,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票股利,只做备查登记其增加股份,不调整投资成本。

    税法规定:实际收到分配的股息不得从成本中扣除,从被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应按票面值作为股息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

    为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税务规定计入投资成本;会计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两种所得差异
    股息性所得是投资单位从被投资单位所得税后净利润中分得的,应按差别税率补交所得税,减、免税形成的除外。

    投资转让所得是指投资单位转让股权的收入与投资成本(不是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注意,国债持有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处置收益应并入企业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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