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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归还的财政周转金能否并入其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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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17: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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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一)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五)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六)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八)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九)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所以,上述“财政周转金”具体应否并入其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看“财政周转金”是否属于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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