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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捐赠,是指捐赠人把资产无偿受让于受赠单位使用,对受赠单位不享受任何财产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捐赠人既不是债权人,也不作为投资人。目前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中,主要是两类:一类为货币资产;另一类为实物资产。受赠企业对增加捐赠资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不同的。
一、对于接受货币资产
对于接受货币资产,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缴纳所得税。内资企业接受货币资产捐赠不需缴纳所得税,按接受的货币资产直接作为资本公积处置,外资企业接受货币资产要按法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计入应交税金,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置,于收到货币资产的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现举例说明:
1、内资企业A公司接受货币资产捐赠400万元,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400万元
2、外资企业B公司接受货币资产捐赠400万元,该外资企业实行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其账务处理为:
收到货币资产捐赠时: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2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0万元
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0万元
二、对于接受实物资产
对于接受实物资产,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区别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体现资产收益时间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体现的收益时间为收到捐赠资产的年度终了;内资企业为每期计提折旧后体现收益。
二是缴纳所得税时间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缴纳所得税为收到捐赠资产的年度终了;内资企业为每期计提折旧后缴纳所得税。
现举例说明:
1、内资企业宏丰公司2002年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价值150万元,预计可以使用5年,残值为零,所得税率为33%,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150万元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100.5万元
递延税款 49.5万元
每月计提折旧=150÷5÷12=2.5(万元)
借: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2.5万元
贷:累计折旧 2.5万元
企业账务处理中资本公积设置了一个“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的二级科目,主要是用来核算企业接受的捐赠资产扣除未来应缴纳所得税的差额。另外处置该实物资产或使用时,由于该资产的收益已经实现,应将“接受捐赠资产”转出“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资产后,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每月的折旧费相应增加,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每年年末应从“递延税款”转入“应交税金”账户,消除由于接受捐赠增加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150÷5×33%=9.9万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时:
借:递延税款 9.9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万元
贷:银行存款 9.9万元
同时也要相应地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账户。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20.1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0.1万元
以后各年的账务处理与上述一致。
2、外商投资企业德尔明公司2002年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价值150万元,预计可以使用5年,残值率为10%,所得税率为30%,则会计处理如下:
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 150万元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150万元
每月计提折旧=150×(1-10%)÷5÷12=2.25万元
借: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2.25万元
贷:累计折旧 2.25万元
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缴纳的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扣除应缴纳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15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5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05万元
如果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数额较大,通过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扣除本期应缴纳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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