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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香河县国税稽查人员对一家饲料生产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由于该企业会计对
发票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在1998年购进原料时,取得已作废发票3张,合计金额7634元。对
此,香河县国税局作出对其罚款5000元的处理决定,但企业不理解,他们认为:根据国税发
[1999]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规
定,该饲料公司属增值税免税企业,不存在偷税问题,税务机关为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呢?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
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
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发票;未
按规定开具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有以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该企业虽然没有偷税,但取得作
废发票,属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罚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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