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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速折旧法下转回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与在直线法下有着不同的特点。
加速折旧法下,如果有迹象表明固定资产以前据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于(或小于)在不考虑减值因素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应以两者中较低者与价值恢复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应转回的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已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时,无论是全部转回或是部分转回,均应按转回的金额比例补提折旧。在全部转回减值准备时,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在转回后应无余额,因此,可将该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全部减值准备,减去应转回的减值准备后的差额,作为补提的折旧。补提后,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余额为“0”;或者先计算出在不考虑减值因素下应计提的折旧数额,减去在考虑减值准备因素下已计提的折旧,其差额为应补提折旧金额。在部分转回时,以该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现值净额为基数,以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率计算倒推求出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应恢复的净额。以这一恢复后的净额按新的折旧率计算出应计提的折旧额,减去恢复价值前已计提的折旧额,其差额即为本次应补提的折旧额。通过举例,可以看出,无论是全额转回还是部分转回,其补提折旧后的结果是一致的,都是使减值准备账户余额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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