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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汽车修理厂1994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5月2日,为某单位修理小汽车一辆,收取修理费等18000元,增值税额为3060元,款项已收。 借:银行存款 21060 贷:营业收入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2)5月4日,企业购进汽车配件一批,价款为160000元,增值税额为27200元,款项已付。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 原材料 160000 贷:银行存款 187200 (3)5月16日,企业为公交公司修理公共汽车20辆,取得营业收入款18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0600元,款项款收。 借:应收账款 210600 贷:营业收入 1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4)5月20日,企业受汽车公司委托加工汽车零件一批,收取加工费2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元,款项已收。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营业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5)5月31日,企业支付本月份水电费12000元,其中:电费10000元,车间负担9000元,厂部应负担1000元;水费2000元,车间负担1600元,厂部负担400元,增值税额为1960元(10000×17%+2000×13%),款项已付。 借:营业费用 10600 管理费用 1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60 贷:银行存款 13960 则5月份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税额=37060-29160=7900元 企业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7900 贷:银行存款 7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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