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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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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4 15: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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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核算方法
    1.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所获赠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事业单位收到捐赠的固定资产时,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事业单位接受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时,按同类财物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接受财物捐赠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所获赠财物的入账金额。事业单位收到捐赠的财物时,按确定的价值,借记“材料”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将事业单位接受的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记入“其他收入”账户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接受捐赠的财物不符合“收入”的内涵,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来自财政、上级等的补助收入和有偿服务、经营、投资等取得的收入。二是若按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将接受的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纳入“其他收入”账户核算,则与将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纳入“固定基金”账户核算存在本质差异。发生捐赠事项的性质相同,但前者是收入,后者是净资产,存在会计处理上的混乱。因此,事业单位在接受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时,应将其作为净资产核算,记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账户。

    2.对于事业单位接受限定用途财物捐赠方面,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得不够清晰。当事业单位接受限定用途或专项用途的财物捐赠,如接受救灾物资捐赠、购置教学设施资金捐赠、建造房屋资金捐赠等时,更不能作为“其他收入”来核算。除了限定用途财物捐赠与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从性质上都是一种未形成债务、不需要偿还的资金来源渠道,不符合“收入”确定的标准以外,限定用途财物捐赠更具有特殊性。该类财物按规定有专门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不能挪作他用,因此必须进行专门核算和管理。如果将限定用途财物捐赠与利息收入、投资收益、零星杂项收入等统统在“其他收入”账户中核算,则不能达到专项管理和使用的目的。因此,事业单位在接受限定用途财物捐赠时,同样需要将其作为净资产核算,但不应该与接受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一样记入“事业基金”账户,而应记入“专用基金”账户。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在接受固定资产捐赠、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限定用途财物捐赠时,分别将其记入“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账户,既符合“捐赠”的特征,又使同类会计事项的核算方法保持了一致,从而消除了现行会计核算中所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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