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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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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 13: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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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出台之前,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一般是这样处理的:将研发费用于发生当期记入损益,待无形资产开发成功,取得了专利权或其它特有权利,再将前期发生的可确指的较大金额的研发费用资本化。这样处理的一大弊病是导致了税法条文的歧义。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下文简称前一条)。但同时,所得税法中又规定,纳税人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下文简称后一条)。按原来的会计处理,这两项规定有冲突的地方。比如,有一项无形资产开发费用,是用于开发新产品的,支出当期并不知能否开发成功。这项费用既符合前一条规定,又满足后一条的规定,但按前一条规定,这项费用可以当期就税前扣除,按后一条规定,却不能当期税前扣除,能否扣除要等到无形资产开发末了,才能资本化或予以扣除。显然,这两者是自相矛盾的。

    新的无形资产准则解决了上述矛盾。其第13条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简言之,准则对研发费用采取了当期费用化的处理方式,且形成无形资产之后,也不将前期的研发费用资本化。运用这项新的处理方法,可成功地解决上述矛盾。由于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不再资本化,便属于税法中规定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可直接当期就税前扣除。也就是说,通过重新界定无形资产资本化的内容解决了上述矛盾。而且,税法还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新准则实行后,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研发费用也可加计进去,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增加科技投入的动力。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从法规的配套来说是成功的,完整的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开发的支持政策。

    此外,研发费用当期费用化还有以下优点:
    一是有利于企业的资本保值。二是可降低投资风险。三有利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贯彻执行。(王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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