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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读者王小姐来信:您好,我是一名外贸进出口公司的财会人员。上月份我公司代某机械设备厂进口设备一套,价格为5万元人民币,货物报关进口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8500元,海关将完税凭证开给了委托方——机械设备厂。我公司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复印后,当月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8500
请问这样处理对吗?
答:你所在外贸进出口公司凭完税凭证复印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不正确的。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规定,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的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不征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上述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正确的处理应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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