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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答] 企业进口的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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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5 20: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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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口的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问题?是不是要求设备必须是国产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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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04: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8号
成文日期:2016-09-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昕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16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    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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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16: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符合目录要求的就可以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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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05: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版“环保目录”,主要有5 大类设备中的19 款产品。其中,水污染治理设备7 款,大气污染防治设备4 款,固体废物处置设备2 款,环境监测仪器仪表3款以及清洁生产设备的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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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7 16: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6年5月16日  国税发[2016]52号:
现就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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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8 03: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9 号)规定:
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256号
现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70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16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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