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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用书P81第二节上面:
(四)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2016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从2016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1)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2)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3)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待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2、删除2016年用书P89(二)中第9、10点,有关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2016年3月1日前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符合条件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不征收增值税。(作为不属于增值税范围)
3、删除2016年用书P90(三)下面的2,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政策原书: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关注一下营业税在建筑业里的改变)
4、新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答,房地产业有此类业务也适用。】(对房地产业的适用有点没转过来)
5、2016年用书P95(三)上面新增:“自2016年7月1日起,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自2016年9月1日起,肉桂油、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范围,应适用17%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
6、2016年用书P94第2(2)项下对鲜奶的标准修改,第二句改为“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6)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杀菌乳》(GB25190-2016)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6)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7、2016年用书P99第一项最后一段前增加:“自2016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即无论是自营还是收购加工都可免税)
8、2016年用书P106第九(一)增加:“从2016年2月15日起,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客;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问;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9、2016年用书P107第十五点有变化:“自2016年1月1日起,软件产品执行以下增值税政策(财税[2016]100号):
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1、
增值税政策: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第(1)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上述增值税政策: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
软件产品(含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
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
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确定、机器设备成本*(1+10%)
4、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6、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应分别核算成本。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10、2016年教材P113第(一)3中有新增内容:“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以下简称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为“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为控制玉米深加工过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暂停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纳税人身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
11、2016年教材P138第(一)1(1)中新增内容:“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材料所伴生的黄金。从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12、2016年教材P140第二段后新增内容:“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13、2016年教材P163第四(一)1中第二段后新增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1)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后收回的货物出口;(2)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3)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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