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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益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概念:是指投资以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适用范围:共同控制(合营企业)、重大影响(联营企业)。
二、权益法的核算
一)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与上述成本法下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一样,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注:包括直接相关费,不包括应作为应收项目的已宣告未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2、
已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如投资成本(约定不公允者除外)。
二)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论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视为商誉,不做调整。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视同捐赠利得),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注:此调整只适合适用权益法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不需调整,商誉或应计入损益体现在合并报表中。
二)持有期间的核算
1、确认权益
1)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变动,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一般情况: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应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进行调整,包括:
A、按投资企事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
B、将被投资单位按账面价值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无形资产摊销额、减值准备额调整为按公允价值计提。
C、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但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除外)。国际上称其不完全权益法。
12个关键字:会计政策、公允价值、内部交易。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收回的,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
超过亏损的确认:
原则上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它实质上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长期性的应收项目,实质性具有投资性质)减记至零为限,有承担额外义务的,还应按照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将承担的损失金额。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预计负债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时,按相反顺序冲回。
2)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以外的权益变动(资本公积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部分(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期末计提减值
应按“资产减值”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三)处置时的核算
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确认为转让损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其他权益变动应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即“资本公积”未实现收益转为已实现收益。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贷)
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成本)
—**公司(损益调整)
—**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收益(或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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