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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评论《关于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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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8 19: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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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把全文放在这里,大家看了发表一个高见: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刊登。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可以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18号)有关要求,现就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坚持下井带班
  (一) 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 与工人同下同上。
  (二) 国有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
(三) 国有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熟悉生产的,要保证l至2次下井带班。
  (四) 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五) 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的各类作业,必须由矿长、副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进行。
二、建立和完善下井带班制度
  (六)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七) 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机关处室负责人,所属各矿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办法,由集团公司制订,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基层区队负责人、矿机关科室负责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八) 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所在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订并负责监督考核,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九) 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十) 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和考核
  (十一) 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十二) 建立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十三) 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考核。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及经济收入等挂钩,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五、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十四)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十五)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监督。
  (十六)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主要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七) 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八) 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全体职工及其家属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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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02: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评论:借让矿主下井治理矿难不过是看起来很美
据报道,发改委、安监总局已联合发文,要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针对近年来煤矿行业特大矿难频发,安全隐患丛生的严峻形势,有关部门希望通过强制要求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的规定,来提高他们重视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加强检查巡视,尽早发现重大隐患,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然而,如果我们期望藉此制度来治理矿难,求得安全生产的高枕无忧,显然有点过 于天真了。尽管有关部门要求煤矿负责人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但在一个只手遮天,连矿工生死都不放在眼里的不法矿主面前,除了蒙混过关、徒具形式之外,又有哪一个下属敢于真正加以监督呢?总不至于在每一个煤矿,无论大小都由安监局派遣专员实时监督,严加核实吧。
更重要的是,在官商勾结、腐败横行的局面尚未得到有效改观时,一些地方官员和监管人员常常与不法矿主结成利益共同体,所谓安全监管成了隔靴搔痒,形同虚设。试想一下,连安全生产法规都可以抛之脑后,违章违规开工都可以无力监督,又怎能奢望他们在矿主下井问题上坚持原则,秉公处置呢?
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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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03: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做到每班都有跟班领导跟班就更好了。生死与共,我死你也别想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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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9 14: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国家也是这个意思,不知道是不是有的企业就会设立一个专职的副总,去陪工人下井,那最终也达不到国家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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