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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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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处罚 人:石家庄汇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爱谦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5号
邮 编:050000
石家庄汇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9日8时,你公司监理的石家庄幼儿师范专科学校4号学生宿舍楼工程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由石家庄市建设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2006年9月12日,石家庄市建设局在《关于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决定》(市建[2006]50号)中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你公司未对塔吊拆卸队伍资质进行审查,未对塔吊拆卸作业专项技术方案进行审定,也未对塔吊拆卸过程中的违规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7年5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16号),并于5月21日收到你公司的送达回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时间自我部《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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