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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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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5: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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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考试成绩不实行单科累计管理,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须一次通过全部科目(也就是说,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内所有科目全部合格,不合格单个科目成绩不计入下一次考试。)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Ⅰ类人员
Ⅱ类人员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本专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4年
6年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4年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5年
8年
专科毕业
6年
9年
相近专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5年
8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6年
9年
专科毕业
7年
10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
毕业及以上学位
8年
12年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1997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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