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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考试成绩不实行单科累计管理,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须一次通过全部科目(也就是说,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内所有科目全部合格,不合格单个科目成绩不计入下一次考试。)
类别 | 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Ⅰ类人员 | Ⅱ类人员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本专业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4年 | 6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4年 |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 5年 | 8年 | 专科毕业 | 6年 | 9年 | 相近专业 |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5年 | 8年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6年 | 9年 | 专科毕业 | 7年 | 10年 | 其它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
毕业及以上学位 | 8年 | 12年 |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1997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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