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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导游考试《政策法规》知识要点第三章(3)
旅行社的法律法规 一、旅行社的法律特征
(1)旅行社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特许经营企业。
(2)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二、旅行社的旅游业务范围
(1)国内旅游业务(中国内地居民境内旅游);
(2)入境旅游业务(外国旅游者到中国内地旅游,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到内地旅游);
(3)出境旅游业务(中国内地居民、在内地的外国人、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到外国、中国港澳台地区旅游)。
三、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且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拥有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拥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旅行社的设立的行政许可
八、旅行社经营原则
旅行社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经营原则。
九、旅行社监督检查
旅行社年度统计资料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统计资料的内容如下:
(1)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
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
(2)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和利税等;
(3)旅行社组织接待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
(4)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
旅行社保管旅游档案的期限应不少于2年。
十、检查公告内容
(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
(2)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
(3)旅行社的诚信记录。
(4)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十一、旅游者投诉权
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具体损害行为如下:
(1)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
(2)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档次的;
(3)旅行社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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