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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的权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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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7 16: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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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的权责划分
    无论是在法律条款方面,还是在实务操作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往往被捆绑在一起。那么,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如何明确呢?由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要明确委托、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可以先从厘清代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入手。在实践中,代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受到以下两方面因素的约束:    一是法律规定方面的约束。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 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则把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收费范围界定为从事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因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范围一般为“从事 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    二是代理委托合同的约束。根据相关规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承接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业务,但在采购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正在向采购活动的两端延伸,有的采购机构参与了项目前期准备和后期履约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也有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代理合同的约定,只承接采购活动的部分采购工作。    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范围的界定因素,笔者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责任划分,也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法定责任,二是约定责任。当前业界有这样的说法: “采购人找代理,是为了找人背黑锅”。在实践中,也确实会有采购人通过代理机构洗脱自己责任的现象存在,这实际上也对代理机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提出了新 的考验:有的代理机构因为业务能力不扎实,没能很好地把握采购人合理需求与法律禁止性规定之间的界限,稀里糊涂做了替罪羊;有的代理机构则为了取悦采购 人,明知违法而为之;还有的代理机构则通过智慧方式说服采购人改变想法,为自己回避职业风险。    在实践中,考察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还要注意区分三种情形:无代理权代理、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如果委托合同上明确了某一工作内容不由代理机构来承担,而代 理机构也确实未从事过该部分工作内容,显然代理机构就不用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反,如果代理机构没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从事代理工作,出现越权代理 现象时,就难逃其咎。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是表见代理,在实践中,表见代理情形并不常见,是指代理机构无代理权,但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 人相信代理机构有相应代理权的表象而从事了相应行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先由采购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采购人再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追究代理 机构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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