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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请教大神车辆购置税里的一道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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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1 07: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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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基础班里的一道例题:
      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轿车10辆向某汽车租赁公司进行投资,将自产轿车3辆转作本企业固定资产,将自产轿车4辆奖励给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该汽车制造厂应纳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为( )。
  A.投资作价
  B.轿车售价
  C.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D.核定的最高计税价格

  答案选了B。可是之前的讲义明明说:
     其他自用:如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按下面的顺序确定计税依据的。
  (1)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
  (2)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确定,以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
  (3)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不理解为什么这道题答案不是C而是B,求大神帮忙,感激不尽!

新贴上2015年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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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6: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不是考虑此行为属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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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20: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样理解,如果作为固定资产不用缴税,发给员工不用缴税的话,那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就有可能通过上述方式避税了,再说了,这个有市场公允价值,想逃税基本不可能的;再说你上牌的时候不能少这个车辆购置税证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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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11: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车辆购置税条例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因上述事项为视同销售行为,按照规定,计税价格首先以对外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只有在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才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例题中未不存在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的条件信息,故选择按照轿车售价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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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2 16: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说的规定适用于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但是本题的纳税人是汽车制造厂,应税车辆时自产轿车,所以应该不适用于上述规定,我觉得应该是其他自用里面的自产自用。叶青的讲义里面专门强调了这一条今年有变化,以前的规定是“(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认,不能取得购置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而今年是先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再按有效凭证,再按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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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3 01: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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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3 09: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晕乎了晕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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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3 14: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叶青讲义的一道例题,她给的答案是B。论坛有人问过通样的题。
其他自用:如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规定有变化
  (1)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
  (2)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确定,以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
  (3)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所以答案是C.今年的税法教材引用到2015年2月1日,而恰恰是实施了新的车辆购置税法日期。
叶青讲义同样的问题:
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而新的车辆购置税已经改 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教材和东奥轻松过关1都是如此),如果购买国产或进口车辆自用、进口车辆自用,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应该为买价或者组成计税价格(不包含明显过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按以上顺序。仅是本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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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3 16: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选B是之前的政策,刘姥姥的课件里有讲过,你的理解是2015年的新政策,好像教材上有点矛盾,前后提到了这两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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