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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与深圳市前海梧桐并购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深圳市腾邦梧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腾邦梧桐投资有限公司49%的股份,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把深圳市腾邦梧桐投资有限公司视为合营(或联营)企业并且采用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来核算的。
可是,我又看了看《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在这项报告中,我发现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本期支付的取得子公司的现金净额”项下出现了“深圳市腾邦梧桐投资有限公司”这一项。可是深圳市腾邦梧桐投资有限公司是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营(或联营)企业呀?好像只有子公司才可以列示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本期支付的取得子公司的现金净额”项下吧?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是投资者,深圳市腾邦梧桐投资有限公司是合营(或联营)企业、又不是子公司,深圳市腾邦梧桐投资有限公司怎么会出现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本期支付的取得子公司的现金净额”项下呢?
合营(或联营)企业也可以列示在投资者财务报表中的“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本期支付的取得子公司的现金净额”项下吗?为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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