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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大家一起学注会-经济法03-03-动产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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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1 08: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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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动产的所有权(P38)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如汽车制造厂基于合法制造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动产的买卖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3年案例分析题)
3.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相关链接】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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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1 14: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考点2】动产的抵押和质押(P53、P60)
1.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解释】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占有的转移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2.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以动产设定抵押时,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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