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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会计师综合]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逐条解读(中):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及销售等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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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31 10: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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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逐条解读(中):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及销售等账务处理
财会[2016]22号文出台后,我们为大家解读了关于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的变化及注意事项,这一期我们将为大家解读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及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解读]与征求意见稿比较,关于退货业务的会计处理区分了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会计处理更明确。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解读]与征求意见稿比较,这个差异比较大,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但是这个正式文件写的也比较别扭。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解读]例如:2016年6月10日,某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0000
贷:银行存款11100000
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时的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40000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解读]与征求意见稿比较,这个差异比较大。征求意见稿要求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这次下发的正式文件取消了暂估进项税额,跟之前的账务处理保持一致。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解读]“代扣代交增值税”是本次新增的二级科目,使会计处理更为清晰,科目核算内容更清晰合理。之前实务中多是通过“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增值税“”科目核算,这次明确纳入到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提醒大家注意:扣缴义务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解读]销售退回相反会计分录需要依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附件。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解读]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解读]明确了收入核算出现会税差异时,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解决了之前未明确的事项。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解读]比如,
(1)用资产或者外购货物对外捐赠,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以自产货物发放福利的账务处理
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人工)
管理费用(人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发放彩电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特别注意:自产产品捐赠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自产产品发放福利会计处理确认收入。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解读]本部分为新增内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但是文件写的有问题,大家请注意。
(1)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税金及附加(注:文件写的是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是错误的)
同时,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文件写的是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是不对的,与前面的科目说明相矛盾)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解读]修改后的科目更能与时俱进。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不再管理费用列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对利润的列报也产生一定影响。
相关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电子版下载: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逐条解读(中).pdf (325.86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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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21: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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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2 12: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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