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00|回复: 0

房地产估价师物权法: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8-7 11: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所有资料全部下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解释】本条是关于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规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认为,按照传统民法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共同共有。有的建议,删除本条“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中的“等”字,不宜将推定的共同共有范围扩大到家庭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当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推定为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还是不明确的。因此,本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样规定,在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就能很明确地确定各共有人享有的份额。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最新帖子|国和论坛 ( 京ICP备12043779号-9 )

GMT+8, 2025-4-19 06:20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