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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做了一个农灌渠的项目,这个农灌渠始建于唐代文宗太和年间 ,解放后进行了一次改造,设计灌面为15万亩,其中有效灌面13万亩,这次改造后有效灌溉面积将达到设计值15万亩。项目仅对原有已建渠道建筑物进行达标改造,加固和重建等,均在原征地范围内,不新增永久占地;不涉及新建渠道工程。
专家开会的时候重点提到项目对地下水、地表水、生态的影响,大概就是我的报告主要对工程部分进行了评价,而灌区的评价太弱。
我个人的想法是:项目存在几千年,整个生态系统已经比较稳定,种植的农作物结构也相对稳定,生态系统是逐步形成的,本次实际灌溉面积增加约13%,类比前期灌溉区域不会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其短期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为了提高灌溉保证率,取水量需要增加,但是总的取水仅占河流水量的0.12%,对取水河流水生态不会造成影响,可接受。区域地表水、地下水质量达标。我觉得这个项目其实质就是一个病害化人工渠的治理项目,在评审过程中不能死搬环保部所发灌区审批原则文件中的所有要求,应该根据项目实事求是。如果是一个新建的灌区,则用那个审批文件是没有问题的,对于这种仅对渠道进行改造已经灌溉多年没有出现环境问题的项目,再去花大精力评价没有意义。
想请教一下大咖们,你们遇到类似项目都是如何做的?或者我前述的理解那写错了,请各位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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