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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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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9 14: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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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做了比较灵活的规定。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应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受让方缴纳出让金。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对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如国家暂时无法或不需要转为出让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或根据城市规划不宜出让而近期又不禁止转让的土地),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
1992年9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中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包括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表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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