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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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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9 14: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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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承包经营权为我国所独有的物权概念,与我国台湾地区与日本的永佃权(农用权)类似。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而产生的。中国人均土地资源少的可怜,可耕种的土地更是有限。对农民来讲,虽然最近几年外出务工增多,经济收入途径增多,但土地仍然是基本生产资料。为了保证人人有田耕,家家有地种,我国通过多年的探索最终采取了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土地承包,首先是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出现的。从1983年起,中共中央就在各种文件中提到家庭联产承包,其要求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要人人有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经过多年的摸索总结,我国与2002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一个法律概念。根据该法,农村土地承包分为两种形式,即家庭承包和专业承包。家庭承包,实际上就是我们最早实行承包责任制时的承包方式,其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原则上家庭人口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主要指出生、死亡情形),因此如果家庭内部成员出现个别人去世现象,不发生继承,由存活的家庭成员继续经营;如果家庭成员全部去世,则土地应由集体收回,不存在继承。专业承包,从土地承包法看,以及物权法看,主要针对的是不宜承包的荒山荒地,集体组织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承包人,而不是像家庭承包,家家有份。对于荒山荒地采取专业承包的方式,比较好理解,但有一种情形,立法者忽视了,需要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为了解决果园、林地、养殖水面等相对需要技术的承包时,曾鼓励实行专业承包,而不实行家庭承包。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在实行专业承包的果园要被征用时,村集体突然要求收回果园,因为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且有关30年的规定也只适用于家庭承包。前几年,虽然政府多次要求补签合同及补发承包经营权证书,但针对果园确往往被忽视。我个人分析原因,有两种,一是,每次检查以家庭承包为主,而是农用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没有协调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由农业部门发放的,林权证是林业部门发放的,所以可能此出现了上述情况。出现此种情况如何处理呢?我个人认为,应按照家庭承包的方式解决,因为在中央下发有关文件中,实行果园专业承包,是在不宜家庭承包和安家分配却无法实行合作经营的情况下才实行专业承包的,其是建立在家庭承包基础之上的,与目前的专业承包存在明显区别,果园式专业承包是政治制度的产物,其属于家庭承包的变通,荒山式专业承包是法律的产物,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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