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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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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9 14: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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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租赁土地使用权人经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同意后,可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价出资,但应依接受投资的主体的不同而分别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主体。
  1、向企业法人投资或者成立新的企业法人的,租赁土地使用权转归该企业法人享有,并应由其继续履行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2、向非企业法人投资的,租赁土地使用权仍归原租赁土地使用权人享有,故应由其继续履行原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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