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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 每日一练 法律知识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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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8 12: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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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行为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授权行为    B.遗嘱行为    C.撤销行为    D.买卖行为【答案】D【解析】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一般的合同(契约)都是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适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行为。2.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    )。A.留置权    B.解除权    C.催告权    D.代理权【答案】B【解析】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都是形成权。广义的形成权,还包括抗辩权。3.在一般保证中,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债权人(    )主张权利。A.只能向债务人                B.只能向保证人C.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    D.不得向保证人或债务人【答案】A【解析】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4.鲍某为担保于某履行债务,同金某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在该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合同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    )。A.2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5.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张某替王某招待王某的叔叔B.居委会主任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C.甲以其未成年儿子的名义同某公司签订合同D.汽车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答案】C【解析】代理的特征包括:(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有独立意思表示;(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6.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冰箱的要约,乙企业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该信件寄至甲商场,适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生效的时间是(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24条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供应木材,乙公司负责加工成家具。后由于甲公司收购木材出现困难,决定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的下列转让行为中,有效的是(    )。A.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B.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C.通知乙公司,将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D.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8.关于债的免除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行为     B.免除是无因行为C.免除须取得债务人同意           D.免除是处分行为【答案】C【解析】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9.甲在乙经营的酒店消费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同时将外衣遗忘在酒店,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乙的行为是(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自助行为   D.侵权行为【答案】A【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10.甲、乙两个公司之间订有买卖合同,但在该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时,甲、乙两个公司合并成立丙公司,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此种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称为(    )。A.提存    B.混同     C.抵销    D.清偿【答案】B【解析】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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