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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的通知作者: 发布时间:2015-3-9 20:20:09 来源:
中估协发〔2015〕7号各土地登记代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方案》有关要求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为加强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在总结原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正抓紧制订《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办法》已经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称中估协)第四届第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现根据职业资格改革精神更名为《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在对《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后印发。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从业信息,现开展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及土地登记代理人初始登记工作,具体如下:
一、登记时间
2015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二、登记程序
1.中估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代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负责办理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的登记服务工作。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记代理业务的机构,应按规定进行登记,领取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证书。
经登记的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2.登记代理中介机构所在省域内已成立省级登记代理行业协会的,经本机构申请后可由省级协会向中估协推荐登记;
登记代理中介机构所在省域内未成立省级登记代理行业协会的,经本机构申请后直接向中估协登记。
三、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申请表(通过系统打印,附件1);
2.营业执照、经工商确认的章程(合伙协议)等;
3.日常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4.土地登记代理人初始登记申请表(通过系统打印,附件2):内容包括土地登记代理人姓名、资格证书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5.能有效证明土地登记代理人在机构专职从业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所在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或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明等。
四、报送程序
1.登录中估协网站 (
20150309203234 (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登记申请表).doc
(49 KB, 下载次数: 5)
20150309203319 (土地登记代理人初始登记申请表).doc
(48 KB, 下载次数: 3)
2015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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