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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实务登记》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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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8 12: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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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登记代理的内容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主要可从事以下登记代理业务:(1)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2)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3)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4)查询土地登记资料;(5)查证土地产权;(6)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7)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它事项。二、土地登记代理的程序不同的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在具体操作中会由于内容的不同而在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别,但基本程序差异不大。通常情况下,土地登记代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接受委托接受委托是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首要环节,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来源主要有以下两个途径:1.被动接受。即由委托人主动找上门要求提供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委托人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在实际操作时,委托人可以是该宗地的权利人,也可以不是,但与该宗地具有或即将具有一定的经济关系或利害关系。如甲与乙拟进行合资,甲方出地,乙方出钱,为了解甲方所使用的土地产权状况是否属实,乙方可委托土地登记代理人对甲方的土地产权进行查证,为其决策提供依据。在这个例子中,乙方作为委托人,尽管不是土地权利人,但为了查证土地产权状况,可以委托进行土地登记代理业务。2.主动争取。即由土地登记代理人走出门主动争取为他人提供代理服务。随着土地市场的不断规范和土地登记代理市场的日趋发育,主动争取将是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来源的主要途径。这也要求土地登记代理人应有主动争取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市场开拓意识,不断提供服务质量,努力提升服务水平,以赢得更多的土地登记代理业务。(二)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代理合同为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降低土地登记代理中的风险,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后,委托人应与土地登记代理人所在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签定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是建立委托法律关系、开展土地登记代理的必备要件,是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委托书主要应明确以下内容:(1)委托人;(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3)土地登记代理人;(4)土地登记代理的内容;(5)土地登记代理的权限;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登记代理人三方签字后生效,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土地登记代理人持委托书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委托书的具体格式可参照下表。相对于委托书,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也是双方建立委托关系的重要凭证,但两者作用不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是委托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确认委托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而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是土地登记代理人开展土地登记代理的业务凭证,供具体办理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时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用。(三)收集查询土地登记相关信息与资料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委托后,土地登记代理人需要收集、查询、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了解土地权属是否清晰,如该宗地是否被司法或行政部门依法限制、查封或收回,是否设定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等情况。必要时,还需要实地查勘土地的位置、四邻、土地利用状况等。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相关资料收集的基本途径主要有:1.文字资料 通过收集查询委托方及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有关文件资料、书面登记资料等,了解土地的权属状况、面积、用途等情况。在收集文字资料时,需要注意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与非法律文件的区别,非法律文件只能作为参考和推断,不能作为土地登记代理的法律依据。2.实地察看 通过实地察看,对土地的具体位置、四至、数量、质量及地上物变化等情况有一个较全面的感性认识,获取土地登记代理所需的一手资料。3.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 在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时,除收集文字资料、实地查勘外,还应根据需要,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当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土地权利人、四邻的土地权利人、单位中具体管理土地或操办土地证的人员以及其他熟悉该土地状况的人员等。通过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可以进一步摸清土地权属的来源及沿革、权属变更情况、土地登记状况、发生产权纠纷的缘由及沿革、土地边界情况等,为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提供更为充分的分析依据。在收集资料时,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收集、整理并认真查阅、填报所需文件资料,核实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2)检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如若缺件或材料不准,应与委托方沟通协商,及时补报;(3)材料的取得程序要合法,不得非法收集资料,禁止伪造虚假材料;(4)在收集资料时,土地登记代理人应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事先准备好需要收集资料的具体内容,必要时还应制作专门的调查表格。在实地查勘和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时,土地登记代理人还应做好笔记,书面记录有关情况。(四)开展具体业务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后,土地登记代理人进入具体实际操作阶段。通过代办土地登记申请、代理现场指界、代写土地登记申请文书、代领土地证书、代办土地登记资料查询与土地产权查证等具体服务,完成委托人交给的具体代理业务。不同的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具体操作的步骤及内容也有所不同。(五)提交成果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委托事项后,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报告形式向委托人报告,并交付相应的代理成果。三、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基本要求(一)认真进行市场分析和政策分析土地登记代理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除应掌握土地登记、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的专业知识外,还应认真做好市场分析和政策分析工作。根据当地土地登记和地籍管理的基本状况,收集整理有关土地登记法律法规等资料,了解和掌握当地土地登记的主要内容、业务量、分布、土地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土地登记的变化等特征,为开展土地登记代理做好充分的市场准备和政策准备工作。(二)公平公正对待客户无论客户大小,均要公平公正地对待。主要表现在与客户的联系、沟通及服务质量和时间要求上,不要因为客户小而减少应有的服务程序,更不能因为收费低而就降低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土地登记代理作为中介服务的一种,服务是根本。在实际工作中,土地登记代理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强化为客户服务的意识,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在掌握土地登记基本知识的同时,不断学习,掌握和熟悉土地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服务水平。同时,不断改进和深化服务的内容,不断拓展服务的领域,在提供常规服务的同时,不断增加有附加值的土地登记代理服务,以赢得客户的认同。在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积极发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专业性强、业务水平高、政策性和协调能力强等优势,树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专业品牌形象,进一步拓展市场。(四)加强沟通和交流在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过程中,要定期、主动与客户进行交流,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以便提供高质量的、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此外,还应与土地登记机关经常保持沟通,协调与地籍管理部门的业务关系,以便及时了解土地登记的有关动向、政策变化等。(五)做好客户维护工作由于土地登记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土地登记代理业务也会长期需要,因此,在完成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后,应积极做好客户维护工作。对于重要客户或潜在客户,应根据不同客户情况,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加强对土地登记基本知识、土地登记法律法规要求与土地登记代理的宣传,不断拓展土地登记代理市场。土地登记代理的服务收费作为中介服务的一种,土地登记代理人在承担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时,应获得合理佣金。但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土地登记代理收费标准,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土地登记代理收费主要由委托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可根据代理项目的内容、工作量、难度、时间要求以及协调情况、产权情况等商定,由双方确认并认可。四、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涵义土地登记代理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土地登记代理人与委托人明确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土地登记代理人根据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从事委托人要求的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内容,并据此收取土地登记代理服务费用。在实际操作时,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方面,它通过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违约责任,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从而从法律上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合同规定的代理权限内从事的代理活动,委托人必须承认、承担责任,并且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代理费用,从而保护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利益。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有效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订立后,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不承担义务或者违反约定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土地登记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相对固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合同当事人取得相互信任、沟通并各自履行义务,确实保障双方权利的根本途径。(二)维护土地登记代理市场的秩序土地登记代理活动是市场行为,土地登记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虽然是劳务关系但也体现了商品(服务)交易关系。土地登记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约束双方恶意的、无序的行为,可以避免损害对方利益行为的发生,使双方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利益,从而有效维护了土地登记代理的正常市场秩序。五、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特征(一)土地登记代理合同是双方合同双方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力就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互为对等的关系,这也是商品交换(包括服务交换)最为典型的法律表现形式。(二)土地登记代理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取得权利的同时,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的代价;支付代价的一方,必须取得相应的利益。这种代价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给付实物或提供服务。但一方取得的利益与对方支付的代价,不要求在经济上、价值上完全相等,但应做到公平、合理,并应得到双方的认可。(三)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一般为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由于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可查证、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等优点,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双方权益,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六、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内容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具体的内容根据当事人不同需要会有所变化,但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具有共性的。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代理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没有主体,合同就不成立。主体不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就无法明确。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主体包括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土地登记代理人必须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不能以土地登记代理人个人的名义与委托人签定合同。通过明确主体关系,使土地登记代理合同具备法律效力。(二)代理事项代理事项是土地登记代理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合同主体在履行权利与义务时的共同指向。没有客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失去目的。在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中,代理事项主要是指土地登记代理的具体内容,代理事项必须要明确、清楚。如不清楚将难以保证合同得到正常履行,代理事项应是在合同加以明确的重要内容。(三)代理成果与质量要求土地登记代理成果一般以文件资料、书面报告等形式体现。为了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保障合同的履行,对代理成果的形式和质量的要求需要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四)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权限范围即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中规定的授权范围,是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行为的约束。土地登记代理人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不得进行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同时,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不得超越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五)代理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时间要求代理费用是指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成果的同时付给代理人的劳务报酬。此外,还应规定代理劳务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及时间要求。支付方式可以为现金结算也可以转帐支付。(六)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中权利与义务完成的时间,也是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同时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当事人应当在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同时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履行合同的方式。(七)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条款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违约责任条款应列明当事人双方违背合同规定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并不意味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未被依法免除责任的,守约方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八)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方式是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的手段和途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使用的处理方式通常有协商、调节、仲裁和申诉四种方式。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或纠纷的具体途径,如通过仲裁或申诉。除上述内容外,委托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还可根据不同土地登记代理的内容,结合土地登记代理的有关专业要求和政策要求等特征,在合同中增加有关内容。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登记代理合同应得到委托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双方的认同,并签定盖章后方可生效。七、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中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土地登记代理人在代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1、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权利 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权利是由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合同而产生的。由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进行的是民事活动,因此其权利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受法律保护。所谓符合法律程序,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代理合同,并使合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的来说,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土地登记代理人有权利就其开展的土地登记代理活动所付出的劳动向委托人索取劳动报酬。获得劳务报酬是土地登记代理人最基本的权利。但土地登记代理人要求报酬应当以约定的委托事务完成为前提。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在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但代理费的支付不应突破国家的有关规定。(2)依法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权利。在代理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由土地登记代理人独立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即有权决定如何进行具体的业务操作。(3)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的权利。在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过程中,土地登记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相关的已有资料,且应保证资料的真实性。2、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义务(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代理事务的义务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是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义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当依照委托人的授权指示处理事务,在开展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授权指示可以表现为:①固定不变的指示。委托人的指示是指令性的,其要求的内容和范围完全是固定的,不允许土地登记代理人改变,土地登记代理人只能按照指示办理;②可以变动的指示。委托人指示是指导性的,其要求的内容和范围基本上是确定的。但是允许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实际处理事务时,对其中某一部分可能发生的变化据实调整和变动;③任意性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只有很笼统的要求,没有具体的内容和范围,允许土地登记代理人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事务。(2)及时告知的义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委托人的事务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报告处理事务的进展情况。处理事务完毕后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处理事务的过程和应当交付委托人的有关文件及书证等材料。土地登记代理人向委托人报告处理事务的过程和结果应当视委托人的要求和必要性为限。(3)维护委托****益的义务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或合伙隐瞒真相,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代理过程中,土地登记代理人有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4)将处理事务的收益和所得交付委托人的义务由于土地登记代理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登记代理业务的,所以在开展土地登记代理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包括钱财、物品以及孽息等,应当及时交付给委托人。无论以委托人的名义还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或者由第三人取得的收益都应交付委托人。(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1)规定代理权限的权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委托人有权利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及权限范围。(2)监督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权利。因为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作用于委托人,所以,在不影响土地登记代理人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权监督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及活动状况。2、委托人的义务(1)承担后果的义务 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委托人必须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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