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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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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8 12: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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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
    留置担保的当事人包括:留置权人、留置人。其中,留置权人就是债权人,留置人就是债务人。
    1、留置财产
    2、留置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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