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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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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6 11: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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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Z201052 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2012-5)、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是( )
A、债B、所有权
C、知识产权D、担保物权
2(2004-71)、以下关于债的发生根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合同B. 志愿服务C. 侵权行为
D.不当得利E. 无因管理
【解析】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1 )合同;(2)侵权;
(3) 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注意B,讲一讲有助于深化理解:志愿服务与无因管理,两者虽然都是“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 义务”,而志愿服务,在志愿者和受益人之间可能有约定,也可能没有;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志愿服务的意图可能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损”,也可能是为增加他人福利;无因管理的相对人是特定的,而志愿服务的相对人可能是特定的也可能是不特定的(如公益服务)。因此,不能将志愿服务简单等 同于无因管理。护措施,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其应当承担( ) 责任。
A.合同B. 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D. 侵权
5(2011-7)、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
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 )之债。
A.侵权B.合同
C.无因管理D.不当得利
【解析】注意对比、掌握教材列举的三种侵权行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6(2006-64)王某骑自行车路过一个广场,掉进一个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基坑中,
造成腿部受伤,花去医疗费用2000元。王某多次找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索赔,双方互相推诿。
承担该责任的主体应是( )。
A 建设单位B 施工单位
C 王某与建设单位D 王某与施工单位
【解析】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教材已删除,但仍建议掌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
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2005-66)某项目在施工中,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没有按规定操作,
致使砖块坠落砸伤现场外的行人赵某。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是( )
A 施工人员B项目经理
C监理工程师D施工单位
【解析】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教材未要求,但仍建议掌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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