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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庆华,2006。3。2根据新准则编写)
一、本章在考试中的地位
1.本章在考试中的地位:本章内容不多,但属于近年会计上较为关注的问题,在考试中居于较重要的地位;重点是或有事项的确认与计量。
2.本章内容略有变化:或有事项增加了再确认。
3. 本章复习方法:或有事项一般涉及未决诉讼,应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结合;或有事项确认产生预计负债,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与所得税的核算相结合。
二、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一】或有事项的概念(了解)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有: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
会计事项涉及两类:确定性事项和不确定性事项。确定性事项如报销交通费100元,在经济业务事项中占了较大比重。至于不确定性事项,又可分为低度不确定、中度不确定和高度不确定。
低度不确定,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计提的折旧总额是确定的,但由于采用的方法不同,每年计提的折旧费用可能不同;又如,存货成本的结转和无形资产摊销,其总额是确定的,但方法不同,每次结转(摊销)的成本是不一样的。对于低度不确定业务,会计上有很成熟的方法进行处理。
中度不确定,即或有事项,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比如未决诉讼,需要赔偿或获得赔偿,只有在法院宣判后才能确定。对于或有事项的处理,应分为“有利事项”和“不利事项”处理,差别很大。
根据谨慎性原则,对于或有事项涉及的“有利事项”,即或有资产,不能确认入帐,如果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可以披露。对于“不利事项”,有三个去向:确认入帐,表内反映;不确认入帐,表外披露;不在表内反映也不在表外披露。下面的内容就是按照这个思路进行处理的。
(注:高度不确定,会计上不做处理)
【考点二】或有事项的确认与计量(掌握)
1.或有事项的确认
(1)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②该义务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1]2004年12月25日本公司因侵犯B企业的专利权被B企业起诉,要求赔偿100万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本公司经研究认为,侵权事实成立,本诉讼败诉的可能性为80%,最大可能赔偿金额为6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60
贷:预计负债 60
(2)在对或有事项加以确认时,通常需要对其发生的概率加以分析和判断。一般情况下,发生的概率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基本确定:95%<发生的可能性<100%;
(2)很可能: 50%<发生的可能性≤95%;
(3)可能: 5%<发生的可能性≤50%;
(4)极小可能:0<发生的可能性≤5%。
2.或有事项的计量
企业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的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最佳估计数的确定方法如下:
(1)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区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区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2)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区间,则最佳估计数应分别情况处理:①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②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即计算加权平均数)。
[例2]甲公司2004年销售丁产品1000万元,将在产品保修期内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免费维修。按照以往经验,发生较小质量问题的可能性为15%,发生较小质量问题后发生的维修费为销售收入的1%;发生较大质量问题的可能性为5%,发生较大质量问题后发生的维修费为销售收入的4%;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可能性为0,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后发生的维修费为销售收入的20%。
则2004年应计提的产品质量保证金=(1000*1%)*15%+(1000*4%)*5%+(1000*20%)*0%=0.15+0.2=0.35(万元)
借:营业费用 0.35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金 0.35
3.补偿金的特殊处理
如果企业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此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能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如[例1],如果侵权是由于本公司委托的C公司在完成该项目时造成侵权,本公司已向C公司索赔80万元,基本确定能获赔5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50
贷:营业外支出 50
4.其他特殊问题的处理
(1)对于“亏损合同”的处理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上述确认负债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2)对于“重组计划”的处理
①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②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③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上述确认负债的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注意: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3)对于预计负债的调整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考点三】或有事项的披露(理解)
1.或有事项已确认部分的披露
对于预计负债,要披露:
(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2)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2.或有事项未确认部分的披露
(1)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不能同时符合以上3个条件,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负债,就成为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2)或有负债披露(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应披露:
①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②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③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3)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4)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有资产作为一种潜在资产,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一般情况下,或有资产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三条 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六条 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七条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八条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第九条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条 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三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2.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二)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第十五条 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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