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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种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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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4: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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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家一个问题:
个人所得税中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
投资者本人的工资可以以标准1600元在税前扣除,对吧?
那么投资者的三项经费是否也可以在税前按1600*0.185在税前扣除呢?

谢谢各位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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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5: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的理解是可以.那也是生活必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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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8: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
1. 业主本身工资不允许直接扣除,并入所得,允许扣除的是生计费, 不做为三项费用的基数
2. 做为基数的是员工工资的在标准内的实发数
3. 三项费用是标准内的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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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9: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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