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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辅导: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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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1: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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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8项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非流通)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
  【例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A.蔬菜的种植
  B.中药材的种植
  C.花卉的种植
  D.海水养殖
  【答案】AB
  【例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
  A.农产品初加工
  B.远洋捕捞
  C.花卉的种植
  D.海水养殖  【答案】CD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①企业承包经营、②承包建设和③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举例:某企业自2008年3月5日起从事公路建设,建设期为3年。该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公路项目。该公路2011年5月1日建成投入运营。2011年~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下表所示:
年份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应纳税所得额

300万元

1200万元

1800万元

2000万元

2150万元

2400万元

  则该公路项目自2011年开始计算减免税期,2011~201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014年~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非获利年度)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例题】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
  A.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B.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D.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案】A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类高新技术企业条件:5条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

不超过30万元

不超过100人

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不超过30万元

不超过80人

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
  1、“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四、加计扣除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例:某企业2008年会计利润200万元(未考虑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其中已扣除的
  “三新”开发费6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应纳所得税额是( )万元。
  A.30
  B.42
  C.42.5
  D.50
  『答案』C
  『解析』“三新”开发费加计扣除数=60×50%=30(万元)
  应纳税额=(200-30)×25%=42.5(万元)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五、创投企业优惠——部分投资额抵扣所得额
  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举例:某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在2006年2月1日向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0万元。2006年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2007年为1200万元;2008年为1500万元。请问该创业投资企业应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该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即2008年),按其对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企业2006年、2007年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额纳税,2008年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500-2000×70%)×25%=25万元
  六、加速折旧优惠惠——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缩短折旧年限

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加速折旧方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优惠
  减计收入优惠,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下表中归纳的,就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的简单归类:优惠种类

具体规定




税额式减免优惠

(免税、减税、税额抵免)

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设备投资额10%抵税)。



税基式减免优惠

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

1.用减计收入的方法缩小税基的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按90%)。

2.用加计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扣除);三新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150%摊销);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

3.用单独计算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影响税基: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税率式减免优惠

(减低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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