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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2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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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申报纳税。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有关项目进行精简,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对从事一些特殊行业的投资者,根据这些特殊行业的要求,需要增减、调整本表有关项目的,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本表基础上自行修改。
3.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缩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行业类别:按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
(5)企业地址:填写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所在地。
表项目:
(1)表中第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2)表第19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3)表中第30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4)表中第34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5)表中第35栏”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免予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6)表中第36栏”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7)表中第39栏”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以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8)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
5=1-2-3-4
6=7+19+30
33=34+35+36+37
38=5+6-33
41=39×40
43=41-42
46=43+44-45
(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及说明
表2-9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纳税人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投资者姓名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投资者经常居住地地址
投资者电话
项目
行次
数额
补充资料
一、应汇总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1
填表人签字:
纳税人签字:
1.
2
2.
3
3.
4
4.
5
5
6
(本栏目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受人:
审核口期:
审核记录: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年月日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6.
7
二、适用税率
8
三、应纳所得税额
9
减:减、免所得税额
10
四、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11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12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13
五、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14
填表说明1.适用范围
本表只适用于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年度汇总申报纳税。
2.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编码:按投资者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乖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表中项目:
(1)第2-7栏分别填写纳税人从各个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栏填写企业名称。
(2)表111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
1=2+3+4+5+6+7
9=1×8-速算扣除数
11=9-10
14=11+12-13
附:案例分析
[案例1]某运输个体工商户,2006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营运收入100万元;
2.发生营运成本65万元;
3.发生营运税费2.64万元;
4.支付业务招待费用2万元;
5.3月份购买小货车一辆支出5万元;
6.共有雇员6人,人均月工资850元(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700元);
7.该个体工商户老板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当地税务机关确定扣除费用为每月1600元;
8.当年向某单位借入流动资金10万元,支付利息费用1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率为4.8%:
9.10月份小货车在运输途发生车祸被损坏,损失达4.5万元,次月取得保险公司的赔款2.5万元;
10.对外投资,分得股息3万元;
11.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对边远山区捐款6万元。
该个体工商户自行计算200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100-65-2.64-2-5-6.12-2.4-1-4.5+3-6=8.34(万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34×35%-0.675=2.244(万元)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该个体工商户自行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错在何处?
(2)核定并计算该个体工商户2006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处理如下:
1.该个体工商户自行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正确。主要错在:
(1)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按营业收入的5‰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0×5‰=0.5(万元)
(2)购买小货车的费用5万元应作固定资产处理,不能直接扣除。
(3)雇员工资应按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雇员工资费用扣除额=0.07×12×6=5.04(万元)
(4)个体老板(业主)的工资费用2.4万元不能直接扣除。
(5)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按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扣除限额=10×4.8%=0.48(万元)
(6)小货车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能扣除。
小货车损失应扣除额=4.5-2.5=2(万元)
(7)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3万元,应按股息项目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并入营运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纳税。
分回股息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6(万元)
(8)对边远山区的捐赠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该个体工商户200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100-65-2.64-0.5-5.04-1.92-0.48-2=22.42(万元)
(2)公益、救济捐赠扣除限额=22.42×30%=6.726(万元),实际捐赠金额6万元小于扣除标准6.726万元,可按实际捐赠额6万元扣除
(3)2006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42-6)×35%-0.675+0.6=5.672(万元)
[案例2]陈某2007年1月1日与地处某县城的国有饭店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国有饭店经营期限3年(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承包费30万元(每年1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更改名称,仍以国有饭店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有关国有饭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在承包期内由陈某负责,上缴的承包费在每年的经营成果支付。2007年陈某的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餐饮收入280万元;
2.取得歌厅娱乐收入120万元;
3.应扣除的经营成本(不含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210万元;
4.年均雇用职工30人,支付年工资总额21.6万元;陈某每月领取工资0.4万元;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为1600元;
5.其他与经营相关的费用30万元(含印花税)。
要求计算:
1.2007年该国有饭店应缴纳的与经营相关的各种税款。
2.陈某2007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处理如下:
1.国有饭店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1)陈某对外从事经营,所取得的餐饮收入和歌厅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应缴纳营业税=280×5%+120×20%=38(万元)
(2)国有饭店地处县城,应缴纳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8×5%=1.9(万元)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8×3%=1.14(万元)
(4)陈某承包期内以国有饭店的名义对外经营,未更改名称,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工资费用。计税工资标准=31×0.16×12=59.25(万元),实发工资26.4万元
(21.6+0.4×12)小于计税工资标准,所得税前工资费用可按实际数扣除。
(6)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80+120-210-30-38-1.9-1.14-26.4
=92.56(万元)
(7)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2.56×33%=30.54(万元)
2.陈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承包经营成果=92.56-30.54=62.02(万元)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2.02-10+0.4×12-0.16×12=54.9(万元)
(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4.9×35%-0.675=18.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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