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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2005年复习笔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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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5 19: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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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请人应当向原签发减免税证明的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特定减免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因特殊原因要求出售、转让、放弃、或者企业破产清算的,必须向海关提出有关解除监管的申请,办理海关的结关手续。  
1, 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原减免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主管海关经审核批准,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至此,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办结了全部海关手续。 2, 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要求解除监管的,主要是为了在国内销售、转让、放弃或退运境外。  
特定减免税货物,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海关按照使用时间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税后,签发解除监管证明书,企业即可将原减免税货物在国内销售、转让。  
企业如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企业要求将特定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的,应当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企业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海关处理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以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3, 企业破产清算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破产清算、变卖、拍卖处理其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应该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并按规定征收税款后,签发解除监管证明;如该货物已经改变其进口时状态,经海关实际查验并做查验记录后,也可照此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只有在解除监管后,有关货物才可以进入破产清算、变卖、拍卖程序。  
4, 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按规定照章征税。其中涉及国家实际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需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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