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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报关人可自行选择采用纸质报关单或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两种形式均属法定申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直运提单上不得出现“在某地转船”的字样。
76.ATA单证册既是国际通用的暂准进口报关单证,又是具有国际效力的担保书,在我国,目前仅适用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
77.装载进口货物的船舶经停上海后在南京港将进口货物卸下,该批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运费应计算至南京港。
[/url]78.在支付方式中,信用证方式对卖方来说比较可靠,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都有不同程度的风险,但承兑交单最易为买方所接受,有利于达成交易。所以,在进出口业务中,应扩大对承兑交单的应用。
79.所谓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达到30
%及其以上。
80.根据目前海关的规定,[url=http://www./shenben/]申请成立专业报关企业应由各直属海关批准后,报海关总署备案。
81.进出口货物完税后,由于海关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进口之日起三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
82.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其目的是便利企业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的守法自律。
83.我上海一公司以CIF条件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飓风全部损失。几
天后,对方凭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合格单据要我方付款,我方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
款,这种行为是合理的。
84.我国某服装公司对日本出口一批服装,双方约定以FOB条件成交。但在合同中附列一条
款规定我方公司负责租船定舱并承担运费,两个月后,我方公司在交货时,以FOB条件
下通常由买方支付运费为由,向日方索要运费,我方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合理的。
85.以CIF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卖方仍有权凭符合合同规定的
全套单据向买方索取货款,而且事后买方没有索赔权。
86.为了协调买卖双方在商品检验上的矛盾,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关于商品检验的折衷方
法是“离岸品质,到岸重量”。
87.我国A公司与荷兰的B公司以FOB上海条件成交一批货物,但由于B公司未能按合同规
定日期XX年6月8日派船来接货,直至6月20日才派船来接货。A公司致电B公司要
求其支付由于货物积压港口所带来的费用,而B公司则声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张,导
致延迟装货,双方发生争议。按照合同规定,双方将争议递交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
裁决,8月20日国际疝会仲裁院作出对B公司有利的裁决,A公司不服,决定向巴黎当
地法院上诉。按照一般惯例,A公司的上诉将不被当地法院接受。
88.我国某进出口总公司出口一批矿产品,合同上明确标明该公司向美国A公司出口矿产品
1万吨。同时对付款、装运等条件也都作了规定,其它单据也都齐全,并盖有提供的单据
上所盖公章的。在即将交货时,美国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该公司所提供的单据上所
美国公章的公司名称与合同规定不符,这种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89.A公司与B 公司达成了一笔1万吨一号小麦的销售合同,价格为200美元/吨。从订立合
同到交付货物。市场价格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交货时一号小麦的价格是100美元/吨,且
经检验卖方交付的并非一号小麦,而是二号小麦。当时二号小麦的价格是80美元/吨。根
据有关规定,买方可向卖方提出4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90.某生产纸皮箱的中外合资企业为帮助另一家中外合作企业按期履行合同生产产品包装出
口,先将纸皮箱5000个转给了该中外合作企业,三天后才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转厂手续,
这种做法没有符合海关监督规定。
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海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
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帐簿、单证等资料实施稽查,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92.某进出口公司承揽一笔来料加工业务,委托某个体企业加工,该个体企业可以以自己的
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93.某报关企业报关员利用本企业的进料加工手册代他人进口原材料构成走私行为,其法律
责任应由企业承担。
94.对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方式生产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而进口的料件,海关仅任当地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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