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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1993年2月初,美国合美有限公司向上海某外贸公司求助,委托上海外贸公司接受一批江苏某公司不履行的“路边货”——白面牛皮卡纸。由于这批货物已经从美国装船出运,上海外贸公司与美国合美有限公司有重新订立了一个合同来确定此批货物的所有权。原来的运输唛头是92UA304,而新合同号为93WS—9119503US。此时又值公司内部人员大换班,有关业务员也未特别交代,结果货物在2月底到达上海港,而外贸公司却一无所知。外运公司拿到92UA304的舱单却无从查找公司名称,因为通常所有外贸公司编制合同号都要根据外贸部红头文件规定来制定。尽管上海外贸公司的业务员把合同和进材料加工手册存入外运公司的电脑,但仍于事无补。直到4月下旬客户要货,才想起该批货物还未进仓,于是即可与外商联系,凭原始发票、装箱单等去外运公司查询,最后费了一番周折才找到该批货物。由于滞延了41天报关,还被罚款1.21多万元人民币。
以上这个例子向我们的有关业务员敲了警钟。对于一些特殊的贸易合同,一定要特别注意,应跟踪船期,并经常同外运保持联系,也可以做些记录,以免事多而遗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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