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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品质、数量和包装
一、 品质
1、 商品的品质是报关人员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归类的基本依据,一般由品名和质量两部分构成。
2、 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3、 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一定条件下要求修理、减低价款或交付替代货物,直至拒收货物和解除合同。
(一) 品名
品名即商品的名称,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因而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
(二) 质量
1、 质量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表示货物质量的方法有多种,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文字说明表示、样品表示。
(1) 用文字说明表示
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又称为“凭说明买卖”(Sales by Description),其主要的方式有:
A、 凭规格买卖: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用文字规定产品的规格(Specification),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等。
B、 凭等级买卖:等级和标准是规格的固定化。等级(grade)是指同一类的货物,根据长期生产和贸易实践,按照其品质差异、重量、成分、外观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码或符号所作的分类。
C、 凭标准买卖:等级和标准是规格的固定化。标准(Standard)是经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工商业团体、工会等制定和公布的某类商品的规格。在我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四种。(详情请看P325)
D、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多用于牌号或商标与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密切 联系,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信誉良好、品质稳定、且为买方所熟悉的货物。
E、 凭产地名称买卖:多用于受产地自然条件和传统加工技术影响较大的农副土特产品,采用这种品质规定方式,卖方应当交付具有为国内外消费者所周知的特定质量的产品。
F、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多用于机械、电器、仪表等结构复杂、型号繁多的工业制成品买卖。
另,在国际市场上买卖农副产品时,还有一种常见的标准为:F.A.Q.(FAIR AVERAGE QUALITY 良好平均品质),我国出口的某些农产品使用F.A.Q.,一般指“大路货”。此外还有G.M.Q(GOOD MERCHANTABLE QUALTYH,上好可销品质)标准,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要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即可。一般仅仅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
(2) 用样品表示
A、 样品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以样品所表示的商品品质作为交货的质量依据,为凭样品买卖,该样品称为“标准样品”
B、 贸易实践中有时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而寄送样品供对方参考,即“参考样品”,这种样品不能作为交货的质量依据。
C、 按照样品提供者的不同,样品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和对等样品中(COUNTER SAMPLE)。
D、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的作为最后交货的质量依据的样品为对等样品,或称为回样、确认样品 。
E、 凭样品买卖时,寄送样品的一方应当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P326)
F、 除了凭文字说明买卖和凭样品买卖,少数货物还采用看货买卖的方式。这种方式 多用于寄售、拍卖或展卖业务中,主要针对珠宝首饰、工艺品等特殊商品。
2、 质量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1)机动幅度条款
质量机动幅度条款:指为了避免质量条款的规定过于严格造成卖方交货困难,在合同中确定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P327)
(2)品质公差
被国际同行业公认的允许产品品质出现的差异为品质公差。质量公差为国际同行业公认,无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同翻过来中对特定指标并没有公认的公差,或双方存在不同理解,应在合同中具体定明公差内容。
二、 数量
(一) 数量的计算方法和度量衡制度
1、 国际贸易合同中通常采用的数量计算方法有:重量(weight )、个数(number)、面积(area)、长度(length)、容积(capacity)、体积(volume)及成分百分率等。
2、 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 ,进出口交易中常用的度量衡有:国际单位制、公制、英制、美制等。
3、 我国 计量法 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计量单位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 我国出口商品除合同规定采用其他单位制外,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 我国一般不进口以非法定计量单位作为质量指标的仪器设备,如有特殊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应经有关标准计量机构批准。
(二)重量
2、 重量的计量方法(P328一定得看)
3、 数量机动幅度
(1) 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相对于合同数量有一定百分比的增减。具体的伸缩量的大多明确由卖方确定,在收买方负责装运时,可由买方决定或承运人确定。例:shipment quantity 3% more or less allowed.
(2) 少数场合合同中也可以采用约量方式,即在合同规定的数量前加“约”字。(“约”字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的解释,因此双方应事先约定或在合同一般条款中约定对“约”的理解)。
(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对于信用证中的“约”量条款,数量变动幅度不超过10%。
(三)数量条款的意义
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货。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如果买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是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并且买方有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三、 包装
包装是进出口交易的主要条件之一,包装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构成违约。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的方式和包装的标志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包装的方式
A、 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货物种类和特点的不同,对包装方式的要求也不尽相同。通常有箱(case)、袋(bag)、包(bale)、瓶(bottle)和近些年发展起来的集装箱(container)、托盘(pallet)等。
B、 在运输过程中,只需加以捆扎即可,即为裸装。
C、 直接装入运输工具内运送,即为散装。
D、进出口贸易中常用的包装材料一般分为纸包装、金属包装、塑料包装、木制品包装、玻璃制品、陶瓷制品和其他一些特殊材料包装。
2、 货物包装的标志
货物包装的运输标志、识别标志、危险标志和指示标志。
A、 运输标志(唛头):包括收货人名称的英文缩写,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目的地,件号等。有的还包括合同号,每件的毛净重及产地等。标准唛头收4行组成,每行不得超过17个英文字母。
B、 识别标志(通知标志):包括合同号或发票号、商品货号、商品名称、装容数量、毛重、净重、尺码、产地或生产国别。
C、 指示性标志(操作标志):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醒目图形或简洁的文字标示注意事项。
D、警告性标志(危险品标志):危险品货物包装上刷制表明货物危险性质和等级的标志。
(二) 销售包装
1、 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内包装,其作用除保护商品外,更重要的是美化商品便于商家销售和消费者购买。
2、 条形码标志
(1) 目前在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种类主要有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的UPC码和欧洲物品编码协会编制的EAN码。
(2)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于1991年代表中国加入欧洲物品编码协会,该协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691、692,条形码前三是690、691、692的商品表示为中国出产的商品。
(3) 我国国内市场产品包括进口产品使用EAN码,我国产品销往美国、加拿大应使用UPC码,而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则需使用EAN码。
(三) 定牌和中性包装
1、 定牌
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采用定牌是为了利用买方或其品牌的声誉,提高商品销路。采用定牌是,一般要标明“中国制造”。
2、 中性包装
(1)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出口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显示生产国别的一种特殊的包装,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
(2) 中性包装又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
(3) 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无牌中性是指: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和牌号,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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