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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一)商品归类的要点
本类几乎包括了所有的活动物,以及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有限的简单加工的动物产品。归入其他类的动物产品主要有三种情况:
1.通常作为某些行业原材料使用的动物产品;
2.作为培养微生物使用的活生物;
3.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
本类共分5个章(第1章~第5章),一般按照活动物\食用动物产品\非食用动物产品的顺序列章。其商品范围大致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1、活动物(第1章和第3章)
2、食用动物产品,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有限的简单加工(第2章 ----第4章);
3、非食用动物产品,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有限的简单加工(第5章)
(二)归类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本类各章的结构及商品范围
(1) 第1章活动物
本章共有6个品目,按照畜及兽——家禽——其他活动物的顺序列目。本章主要包括除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应分别归入品目03.01、 03.06或03.07)的各种活物。特别提醒考生注意的是,鲸、海豚,海豹、海狮、海象等水生哺乳动物,以及可在水中生活的龟、鳖、水蛭、蛙、鳄鱼等动物应归入第1章而不归入第3章。
(2)第2章 肉及食用杂碎
本章共有10个品目,按照具体列名的畜肉——具体列名畜的食用杂碎——家禽肉及食用杂碎——其他动物肉及食用杂碎的顺序列目。本章主要包括第一章所列可供人食用的动物的肉及食用杂碎(含鲜度适合供人食用的在运输途中死亡的动物),以及未炼制、不论是否供人食用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
一般来讲,归入本章的动物产品,其加工程度仅限于鲜、冷、冻、盐腌、盐渍、干制、熏制或在表面撒糖或洒糖水。如果超出此范围,例如经蒸、煮、煎、烧、炸、烤等烹饪方法加工的,就不能归入本章。但是,供人食用的肉及食用杂碎的细粉或粗粉,不论是否经过烹煮均归入本章。
(3)第3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本章共有7个品目,按照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顺序列目。本章主要包括各种活的或死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但不包括因其种类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前述死动物)。这些动物可供食用、工业用、产卵用或观赏用。
本章产品允许的加工程度在第二章所述情况的基础上有所扩大,主要表现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烹煮了的鱼及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的甲壳动物,无论是否冷冻仍归入本章。但是,经过熏制加工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不归入本章而应归入第16章。
(4)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本章共有10个品目,按照乳——乳品——禽蛋——天然蜂蜜———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用动物产品的顺序列目。本章主要包括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用动物产品。
归入本章的乳品主要包括:乳及奶油、酸乳、乳清;以天然乳为基本成分的未列名产品;黄油及其他从乳制得的脂和油以及乳酪等。需要注意,这些乳品必须符合本章注释及品目条文对乳品的规定。由于供人食用的动物产品主要归入了第2章至第3章的有关品目,所以本章所包括的未列名食用动物产品有限,常见的商品有鳖或海龟的蛋、燕窝及鲜蜂王浆等。
(5)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
本章共有11个品目,作为本类兜底的章主要包括各种未经加工或仅经过简单加工的、其他章不包括的通常不供食用的动物产品。但动物的肠、胃、膀胱以及动物血,不论是否供人食用均归入本章。本章的动物产品主要有人发、兽毛、骨、兽牙、珊瑚、麝香、动物胚胎等。
(三)、归类时容易混淆或忽视的地方
下面的内容是本类商品中归类时考生容易混淆或忽视的地方,也是考试的难点所在,希望考生花大力气掌握。
(1)名称中带有“鱼”字的某些非鱼类商品的归类。
有些商品名称中带有“鱼”字,但是在生物学分类体系中并不属于鱼类,不能按鱼归类,而应该分别按其生物类属归类,归入哺乳动物、爬行动物或软体动物等所属的品目。
(2)未炼制动物脂肪的归类。
未炼制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应归入品目02.09;其他未炼制的动物脂肪(如牛脂肪)应归入第15章。
第二类 植物产品
(一)商品归类的要点
本类包括绝大多数活植物以及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有限的简单加工的植物产品。必须注意的是,同动物产品一样,作为例外,有些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有限的简单加工的植物产品是按商品用途归入其他类的。归入其他类的主要是指通常作为某些行业原材料使用的植物产品。
本类包括第6—14章共9个章,归入本类的植物产品一般按照活植物——食用植物产品——非食用植物产品的顺序编排,通常也将其分为三大类,即:
l、活植物(第6章);
2、食用植物产品,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有限的简单加工(第7章~11章以及第12章部分品目);
3、非食用植物产品,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有限的简单加工(第12章部分品目以及第13章和第14章)。
(二)归类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本类各章的结构及商品范围。
(1)第6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叶
本章共有4个品目,按照鳞茎——活植物——花束——装饰用叶的顺序列目。本章主要包括通常由花店或苗圃供应的,为种植或装饰用的各种活植物(含植物秧苗)以及菊苣及其根。同时还包括插花、花束、花圈、花篮等。但不包括供种植用的植物子仁、果实和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2)第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本章共有14个品目,按照先蔬菜(蔬菜又按照鲜或冷藏的、冷冻的、暂时保藏的、干的顺序递增品目)再淀粉或菊粉含量高的植物块茎及根茎的顺序列目。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食用蔬菜。对于这些蔬菜可以是鲜的、干的、冷藏的、冷冻的、或经临时保藏处处理的;也可以加工成各种形状(本章某些植物的粉,例如马铃薯等的粉不归入本章)。除冷冻前蒸煮的蔬菜外,经进一步加工的则应归入第20章。本章还包括淀粉或菊粉含量高的食用植物块茎及块根。
(3)第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
本章共有14个品目,主要包括通常供人食用的水果、坚果以及柑桔属水果的果皮或甜瓜皮。本章产品的加工程度与第7章相似,可以是鲜的、干的、冷藏的、冷冻的或经临时保藏处理的。也可以是完整的,或切片、切丝、去皮、去核、磨碎、捣浆,但加工成粉状的应归人第11章。除冷冻前蒸煮过的水果、坚果外,经进一步加工的则应归人第20章。不属于食用水果、坚果范围的植物果实、子仁均不归入本章。
(4)第9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本章共有10个品目,按照咖啡——茶——马黛茶——调味香料的顺序列目。本章主要包括咖啡及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茶、黛茶和调味香料。这类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是捣碎或制成粉状的。主要用途不是作调味香料的某些植物,不应归入本章。
(5)第10章谷物。
本章共有8个品目,主要包括不论是否成穗或带杆的各种谷物。除稻谷外,其余谷物的加工程度不能超出脱粒加工的范围,即己去壳或经进一步加工的谷物一般应归入第11章。但去壳、碾磨光、上光、半熟或破碎的稻米仍归入本章。
(6)第11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本章共有9个品目,按照谷物粉——经其他加工的谷物——马铃薯粉——干豆粉——果粉——麦芽——淀粉——面筋的顺序列目。本章主要包括经碾磨或经其他本章所列制粉工业加工的第10章的谷物及所得的产品;将第10章的谷物按本章所列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以及将其他章的某些植物原料用类似方法加工产品。
(7)第12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本章共有14个品目,按照含油子仁及果实——种植用的种子——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青饲料的顺序列目。本章主要包括具有特定用途、主要作为各种工业原料用的植物产品,主要包括含油子仁及果实;种植用种子;啤酒花;甜菜及甘蔗;稻草、秸秆及其他饲料植物;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用果核、杂项子仁及果实、果仁及植物产品;药用植物、植物香料、杀虫用植物以及刺槐豆、海草及其他藻类植物等。
(8)第13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本章共有2个品目,主要包括虫胶;天然树胶、树脂、含油树脂及香树脂;植物液汁、浸膏;果胶;以及从植物产品制得的琼脂及其他胶液和增稠剂。但是以某种工业的材料作为主要用途的天然树脂不归入本章。
(9)第14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本章共有4个品目,按照用途列目即按照编结用——填充用——制帚、制刷用——其他处未列名植物产品的顺序列目。本章主要包括各种非供食用的植物产品。
2、归类时容易混淆或忽视的地方
(1)菊苣属植物及其根的归类。
菊苣属植物及其根大部分都归入第6章(子目0601.2000)。但一种烘焙后作为咖啡代用品的菊苣根不归入本章。这个品种的菊苣根,未烘焙的归入品目12.12;己烘焙的归入品目21.01。
(2)种用苗木的归类。
苗木须经省一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才能确认按种用苗木的归类。不能以作种用的实际用途作为归类依据。在这一点上与改良种用动物的归类规定是一致的。
(3)对第7章章注2的说明。
该注释对归入品目07.09、 07.10、 07.11和07.12的蔬菜范围用列举品名的方法作了进一步说明,列举了这几个品目所包括一些容易搞错的蔬菜品种。应该注意的是,国和熟知的蔬菜品和虽然并未列举在这几个品目中,但是它们也应按蔬菜归类,例如白菜等。
(4)对第7章章注3的说明。
该注释指出品目07.12的干蔬菜包括干制的归人品目07.01~07.11的各种蔬菜。但不包括
①作为蔬菜用的脱荚干豆(品目07.13);
②品目ll.02~11.04所列形状的甜玉米;
③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片、颗粒及团粒(品目11.05);
④用品目07.13的干豆制成的细粉和粗粉(品目11.06)。
(5)品目09.04~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的归类。
同一品目内的产品的混合物仍归入该品目;不同品目的产品的混合物归入子目0910.9100;这些品目的产品及其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而改变了其基本特性,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品目21.03。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一)本类概述:
本类仅由1个章构成,即第15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本章共分22个品目,一般按照原料的属性(动物——植物——混合)和加工程度(简单——复杂)的顺序编排品目。本章主要包括各种动、植物油、脂和蜡。其商品大致可分为以下8类:
1、未经化学改性的动物油、脂及其分离品(品目15.01~15.06)
2、未经化学改性的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品目15.07~15.15)
3、经氢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的油、脂及其分离,无论是否可食用(品目15.16)
4、混合食用油、脂或制品(品目15.17)
5、经化学改性的其他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非食用混合油、脂或制品(品目15.18)
6、粗甘油(品目15.20)
7、植物蜡及动物蜡(品目15.21)
8、加工处理油脂物质及动、植物蜡所剩下的残渣(品目15.22)
(二)归类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归类时容易混淆或忽视的地方
1、不归入本章但易引起归类错误的货品:
①未炼制的猪脂肪及家禽脂肪应归入品目02.09;
②从乳中提取的黄油及其他油、脂应归入品目04.05;
③动物油渣及提取植物油所剩的油渣饼及其他残渣应归入第23章,但油脚仍归入本章(品目15.22);
④可可油、可可脂应归入品目18.04;
⑤游离状态的脂肪酸等应归入第六类;
⑥从油类提取的油膏应归入品目40.02。
2、鱼肝油的归类。
不论是否通过辐照或用其他方法提高维生素含量的鱼肝油均应归入品目15.04;但制成药品,或经过乳化或加有其他物质以供治疗疾病用时应归入第30章。
3、甘油(丙三醇)的归类。
粗甘油(以干燥产品的重量计算纯度在95%以下)归入品目15.20;以干燥产品的重量计算纯度在95%及以上的甘油归入品目29.05;制成药品或加有药料的甘油归入品目30.03或30.04;加有香水或化妆品的甘油归第33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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