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25|回复: 7

2009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重点串讲-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6-3 23: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所有资料全部下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第一章
行政法理论概述(2分—3分)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2、行政法法律渊源
考生应注意各
行政
法渊源在表现形式上的区别:
(1)法律以“法”的形式表现,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法规以“条例” 的形式表现,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规章以“办法” 的形式表现,注意:《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3、冲突问题。(单选题)
不管是法律法规之间冲突,二选一,全国人大作出的裁决、国务院裁决。与法律有关
由全国人大裁定,剩下的都由国务院裁定。


4、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的区别(多选题)

行政法律关系基本特征: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具有非对等性 、内容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可以依行政程序、准司法程序或司法程序解决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被监督地位。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而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第二章
行政主体(1分—2分)

1、行政主体的特征(多选题)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组织
(3)行政主体是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职权的特征
(1)公益性 (2)优益性
(3)支配权 (4)不可自由处分性
3、行政立法权
拥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
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

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多选题)

(1)设立机关不同。派出机关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的
职能部门设置。

(2)职能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多方面的或综合性的,履行着一级政府的职能;
派出机构则只限于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
(3)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职权行政主体,
且是地域性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则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且只能是公务性行政主体。
5、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多选题)
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
相应的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中所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有诉讼地位,不是行政主体。
6、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多选题)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使的权力来源不同
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
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
(1)
非行政主体
(2)
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中
不具有被告或者复议被申请人资格
(3)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1)
独立的行政主体
(2)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当中,
可以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第三章
行政行为(3分左右)


1、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性、裁量性、
单方意志性

效力先定性
、强制性
2、行政行为的内容

3、
行政行为的分类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
和双方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授益

行政行为和损益性行政行为(新增)
4、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撤销的情形
5、时间的规定:无效的行政行为
自始无效
。被撤销和废止的行政行为
自撤销、废止之

日失效。
6、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特征
7、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8、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相区别,行政强制的种类

9、行政程序法的
基本制度
和基本原则

第四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3分—6分)

1、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P33)
2、行政许可的特点: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的外部行政行为,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信赖保护原则(首次确立的原则)
4、可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税务行政许可,教材中新增的内容

5、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划分,注意临时的行政许可的时间规定
6、(P43)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
7、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P44)
(1)种类:行政机关主动听证和相对人申请听证(有关的时间)

(2)法律的强制规定: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3)举行听证前7日公告或者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8、(P45)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9、(P47)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

10、(P48)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1)行政许可申请人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申请人在
1
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以
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不低于10分)

1、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
2、(P53)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的期限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还有财产罚

3、(P54)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4、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限制人身自由罚只能有公安机关执行
5、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6、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注意例外的情形
7、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2年)、税法(5年)、治安管理(6个月)、起算点
8、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
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
处罚决定。
(2)海关依法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发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

9、听证程序
(1)申请听证的范围

(2)海关作出的应当进行 听证的

(3)有关的时间规定

(4)本案的调查人员不能成为听证的主持人
10、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时间、可当场罚的情形、不交罚款的后果
11、涉嫌案件的移送程序:时间(
24
小时,3日

12、
税务行政处罚

13、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处罚
14、与税务处罚有关的听证程序,重点
范围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6-3 23: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15—20)

1、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P72)

注意以下知识点: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
共同
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
共同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
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
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行政复议第三人(P73)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
独立
的法律地位。它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同,其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中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5.行政复议的管辖

上级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
垂直领导
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
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6.特殊管辖(P75)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代表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能,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
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7.申请复议的期限(P77)

(1)一般复议期限: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特殊复议期限:是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于特定复议案件的申请期限。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
超过60日的才有效
。如《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曰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8.行政复议的审理(P79)

(1)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
2
名以上
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
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
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注意的问题

①复议申请可以撤回:申请人在行政复议
决定作出前
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②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9.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P80)


注意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各自情形。

10.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P81)

(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
特定范围
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
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2)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
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②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可见,行政复议调解虽然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但它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调解书
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


11.变更违法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12.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P83)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P85)

(1)一般管辖

(2)特殊管辖

14.行政复议审理中的证据(P86)

(1)举证责任的承担:
被申请人
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负有举证责任


(2)下列证据材料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15.税务行政复议决定(P87)

(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2)推定撤销制度: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1.行政诉讼的特征(P89)

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这是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裁判的案件性质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P90)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此原则下,允许
例外的情况
有: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是指存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

5.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P91)

注意复议前置型和复议终局型。

6.受案范围和不受案范围(P92)

受理案件范围注意以下考点:

(1)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人行使某项权利和从事或者不准从事某项行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3)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不受理案件范围注意以下考点:

(1)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结合第二章)

7.行政诉讼的管辖(P95)

(1)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主要是: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属于此类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行政案件由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
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
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8.根据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
共同的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9.原告资格(P98)

(1)原告资格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转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①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

②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10.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特殊性(P99)

(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

(2)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3)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11. 具体情形下被告资格的确定(P100)

(1)行政机关组建并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
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
的机构,以
自己的名义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
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
原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
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
复议机关
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
复议机关
为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4)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在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合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12.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P102)

可以接受委托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以下几类:律师、社会团体、公民的近亲属;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13.行政诉讼的证据(P102)


(1)书证

(2)证人证言

(3)当事人陈述

(4)现场笔录

14.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规定(P105)

(1)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
收集。
    (2)人民法院有权主动调取证据的情况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15.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P106)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
收集和补充
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
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不能
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
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
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16.举证规则(P108)
    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
    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17.被告举证的范围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规范性文件。

18.起诉的时限规定(P109)
    (1)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类。经
复议
的一般起诉期限是
15

一般期限是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起诉期限的起算点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工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行政诉讼的受理(P111)

(1)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2)已经受理驳回起诉的情形

20.回避制度(P112)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
审判委员会
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1.撤销判决(P113)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22.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
    (2)缺席判决的情形。
    (3)合并审理(P115)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

23.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P116)
    不服
判决
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
上诉
期限为10
    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24.执行程序的提起(P119)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人必须具有申请主体资格,必须是行政诉讼文书确定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2)申请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诉讼文书。
    (3)必须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4)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规定,申请人是
公民
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申请人是
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为180

25.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P119)
    非诉行政案件的特点:
    (1)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
人民法院
,而非行政机关。
    (2)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是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4)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26.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期限(P120)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
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非诉行政案件由
申请人所在地
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
不动产所在地
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09-6-4 06: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09-6-4 14: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09-6-4 14: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好心人!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09-6-4 17: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楼主!祝你健康、快乐、幸福美满!!!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09-6-15 11: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楼主!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09-6-18 11: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最新帖子|国和论坛 ( 京ICP备12043779号-9 )|网站地图

GMT+8, 2025-4-22 03:58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