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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报关员讲义(中国报关员考试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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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6 00: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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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一、海关行政裁定的概述 (由总署或其授权机构做出裁定,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一)含义和适用
1、含义:进出口前,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二)适用:
(1)商品的归类; (2)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三)作用(略)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定 3(初审)+15(受理决定)+60(做出解释) /+10(补充资料)
1、申请
(1)申请人:必须是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委托申请。
(2)申请时间: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
(3)申请: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的申请。
2、受理:直属海关3个工作日进行初审,总署或其授权机构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情形:
a、 超出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
b、 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时间要求及限制规定的
c、 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d、 就相同海关事务,已有行政裁定做出或其他明确规定的。
3、审查:当申请人主动提供资料或样品做补充时,应说明原因,由受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用。
终止审查:申请人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资料,影响裁定作出时。
4、裁定:60日内作出。如受到补充材料,从补充日重新算起。书面通知申请人,总数统一对外公布。
5、法律效力: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但对以往行为无溯及力。
6、申请的撤回与终止审查:
撤回:由申请人在作出裁定之前书面申请提出。
7、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
失效:当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到裁定效力,原裁定自动失效。
8、异议审查:对行政裁定提出异议,由海关总署对行政裁定作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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