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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明确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报关)的基本程序,理解进出口贸易申报的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掌握海关查验的要求及报关单位应注意的事项,海关放行有关规定等内容。
学习单元内容概述
第一节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
一、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概述(一般掌握)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基本通关规则(重点掌握)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一、进出口货物申报的定义(一般掌握)
二、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程序(重点掌握)
三、进出口货物申报应注意的问题(重点掌握)
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一、进出口货物查验的定义(一般掌握)
二、进出口货物查验的地点(一般掌握)
三、进出口货物查验的方法和要求(一般掌握)
四、报关员应注意的事项(重点掌握)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一、进出口货物放行的定义(一般掌握)
二、进出口货物放行的规定(一般掌握)
三、进出口货物放行的手续(重点掌握)
四、出口货物的退关(一般掌握)
第一节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
一、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概述
(一)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含义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售定的正常贸易的进出口货物。《海关法》规定,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进出境口岸海关请求申报,交验规定的证件和单据,接受海关人员对其所报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查验,依法缴纳海关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款,然后才能由海关批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放行。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的含义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指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并办结了各项海关手续后,进口货物可以在境内自行处置,出口货物运离关境可以自由流通的海关通关制度。
(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的适用
适用于不能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实际进、出口。下列货物适用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
1.以一般贸易方式成交进出口的货物,即单纯进出口的货物;
2.以易货、补偿、寄售等方式成交进出口的货物;
3.以加工、储存、使用为目的临时进出口,因故或因需转为实际进出口的货物;
4.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如进口捐赠物资、超过限额的经贸往来赠送品、进料加工贸易中对方有价提供的机器设备、加工贸易以产顶进的产品等。
(四)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的基本手续
通常由进出境环节向海关申报,陪同海关查验,缴纳进出口税费和提取或装运货物等四个基本环节组成。
二、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基本通关规则
(一)申报前查看货物、提取样品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经海关同意,可在向海关申报前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验的货物,应当在检验合格后提取货样。
(二)真实、完整和准确地申报,交验相关单证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真实、完整和准确地申报,交验进出口商业单据(例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各种进出境管理机关签发的管制批准文件(例如: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等)等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
关于申报的期限和申报的方式的规定
1.申报期限的规定
按照《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之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后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2.申报方式的规定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两种形式均为法定申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海关要求,收发货人应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和同时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因此,无论是何种申报,对收发货人来说,都必须承担因申报数据不实而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
(三)接受并配合海关查验货物或样品
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有些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小知识-—1
海关查验货物的方法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分类:
(1) 从运用技术的角度来分类,应包括利用人体感官和利用仪器、设备、工具等来实施查验。
(2) 从被查货物开拆包装的程度来分类,包括不开拆包装的查验 (仅对外形进行查验,包括查看包装状况、核对唛头、清点件数等)、开拆包装至内包装的查验和开拆包装至货物的查验。
(3) 从被查货物的数量来分类,包括查验全部货物,查验部分货物和查验最小计数单位的货物等。
小知识-—2
径行查验的含义
“径行查验”是指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或指令第三者(如货物仓储保管人员等)开拆货物进行查验;“复验”是指海关对已经查验过的货物再次进行查验。“径行查验”和“复验”均为查验中特殊的处理方式,海关作出“径行查验”和“复验”的决定均有规定的批准权限。“复验”时收发货人仍应到场,“径行查验”前,海关将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见证人到场,并在查验记录上由双方签字。
(四)缴清税款或担保下获得放行(放行即结关或放行未结关)
对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由于放行时其海关手续均已办妥,应缴税款也已缴纳,因此通关手续已全部办结,放行即等于结关;但对于担保放行货物、保税货物、海关给予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和暂准(时)进出口货物,解除进出境阶段的海关现场监管,允许货物被收发货人提取或装运,并未办结海关手续,因而仍需接受海关的后续管理。因此,进出口货物在经海关放行后就会有两种不同的情况——放行即结关或者放行未结关。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不予放行: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进出境的;
(2)单证不齐或应税货物未办纳税手续,且又未提供担保的;
(3)包装不良,继续运输足以造成海关监管货物丢失的;
(4) 尚有其他未了事情尚待处理的(如,违章罚款未交的);
(5) 根据海关总署指示,不准放行的。
(五) 海关监管货物禁止擅自处置
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过程中,有关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的状态之下,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损毁。
(六) 超期未报,由海关变卖处理
《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一、进出口货物申报的定义
(一)申报的概念
申报,即通常所说的“报关”。它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监管的口岸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海关接受申报的三种方式
1.口头申报
2.书面申报
3.电子数据交换(EDI)申报
(三)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资格、申报时间、申报单证、申报内容的规定
1.申报资格:必须是经海关审核准予注册的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企业及其报关员。
2.申报时间:进口货物是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是在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海关特准的除外)。
3.申报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单证(如发票、提单等)。
4.申报内容:指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申报单位、运输方式、贸易方式、贸易国别以及货物的实际状况(主要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价格等内容)。
二、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程序
一般来说,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需要经过以下程序的运作:
1.接到进口提货通知或备齐出口货物
2.办理报关委托
3.准备报关单证
4.填制报关单
5.报关单预录入
6.向海关递交报关单
7.海关接受报关
8.海关审单
三、进出口货物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一)报关地点
根据现行海关法规的规定,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地点,应遵循“进出境地原则”,即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为了方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经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后可以同意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报关手续。
(二)报关资格
海关在接受申报时,首先要审核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的报关资格是否会合法有效。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的报关资格应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
2.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收发货人(即自理报关企业)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3.专门或代理从事办理报关手续的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委托人还应是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4.报关员是报关单位指定,并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
(三)报关期限
1.进口货物的报关时限
进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时限一是自运输工具进境申报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报关申请转关运输,二是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
2.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
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为装货的24小时以前。
(四)滞报金的征收
按照有关海关法规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如超过海关规定的报关时限未向海关申报并办理进口手续的,海关将依法征收一定数额的滞报金。征收滞报金是以经济手段加速通关的一种措施。
1.滞报金的起征日期
(1)海运、空运、陆运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开始,至报关单位向海关申办货物进出口手续之日止。
(2)邮运进口货物自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第15日开始,至收件人向海关申办货物进口手续之日止。
(3)如果运输工具和货物均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申报的,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上述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4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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