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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税、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第一节 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一、保税加工概述
(一)保税加工的概念
保税加工是指拟用于制造、加工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暂缓缴纳进口税,作为原料、半成品临时进口,经加工后复运出口的一种保税形式。
(二)保税加工的形式及其特征
1.对外加工装配
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主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和必要的机器设备,委托我方企业按国外厂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厂商负责销售,我方按合同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贸易形式。
这种贸易方式有两种基本形式:
(1)来料加工: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我方企业按外商的要求加工出成品;
(2)来件装配:外商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我方企业按外商的要求组装出成品。
业务特征:
① 加工装配业务虽有料件进口和成品出口,但实质上是一笔交易,故必须同时签订进出口协议。交易对我方来说,目的在于赚取加工费。同时通过加工装配实践,借以提高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② 加工装配业务因系代外商完成产品的产制,故我方无需具备购买料件的外汇资金,也不负责料件的采购。
③ 对料件及加工后的成品并无所有权。因此,如果管理不善使料件损毁,或在加工装配时超出规定损耗,都将承担经济责任。
④ 我方不需负责成品在境外的销售,只收取约定的加工费,与外商经营盈亏无关。
2.进料加工
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述料件),加工或装配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贸易形式。
业务特征:
① 进料加工的料件多为本国不能生产或生产能力有限的品种,动用外汇购买进口的目的是为加工或装配成适合外销的成品再行出口,并以此创汇。
② 进料加工业务从料件采购、生产到产品销售均由我方经营,盈亏自负。
③ 进料加工业务的料件是购买进口的,因而经营者拥有所有权。但实际处置仍受到 进出口国家管制制度及海关通关制度的限制,原则上在未经批准并办理进口手续的情况必须加工成品返销出口。
3.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是指将我境内企业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简称料件),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贸易形式。
业务特征:
出料加工贸易的业务特征与前述加工装配贸易的业务特征相似,主要在加工关系上是反向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颠倒。
(三)保税加工经营的有关规定
1.保税加工的经营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境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可以下列方式经营:
(1)由经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约,委托国内有生产加工能力的企业加工或装配;
(2)由上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会同国内承接加工、装配的生产企业联合对外签约,并由生产企业完成复出口成品的产制;
(3)由经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具有加工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约并承接加工。
2.保税加工的适用范围
就进口加工而言,无论是加工装配还是进料加工,其保税业务原则上应限制在进口料件直接加工有形产品出口。
至于出口加工,按照现行规定,必须限定在“简单加工”、“有限加工”的范围内,其加工程度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
超出上述范围均不能视作合法加工,也不能以保税方式通关。
3.保税加工业务的审批管理
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凭以备案。
4.保税加工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当实际发生进出口时,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目前对保税加工货物在许可证管理上的实际措施(免领许可证)主要是:
(1)加工装配或进料加工项目中用于加工生产复出口成品的进口料件可免领许可证;
(2)除属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管理的出口商品外的加工装配项下出口成品可免领许可证;
(3)在限期内运回境内的条件下,出料加工的出口料件和复运进口的成品或半成品免领许可证。
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概念
它是指加工贸易合同在主管海关登记备案时,经营单位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加工贸易合同的文件,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待海关核销合同后,由中国银行核销保证金台账的一种保税业务制度。
从1999年6月1日开始,海关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年加工实绩和遵守国家法律的状况,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国家对加工产品分为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A类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B类企业和C类企业均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对C类企业、加工生产限制类产品的B类企业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并生产限制类产品的企业,海关通过银行保证金台账对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产品出口后予以退还。D类企业是发生过走私行为的企业,不得从事加工贸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从事加工贸易的,由海关按进口料件的税款金额征收保证金。
(二)保证金台账的概念
它是指银行根据海关核准的加工贸易备案进口料件金额建立的台账记录。
(三)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基本运作程序
1.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在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应根据加工产品的类别(如限制、允许)上报相应级别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2.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加工贸易合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经营单位须在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主管海关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交经营单位向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对C类企业和从事加工生产限制类产品的企业,海关核定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作为保证金,由企业在办理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时存入海关指定账户。
3.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
经营单位持主管海关签发的《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所在地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账。中国银行审核后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设立保证金台账或按海关规定收取保证金,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书》和保证金收存凭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主管海关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主管海关核发登记手册
主管海关根据中国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或保证金收存凭证及其他有关单证,向经营单位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主管海关核销合同
经营单位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加工贸易合同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出口后,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经海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以及退还保证金通知单,交由经营单位到银行办理台账销账手续。
6.台账销账
经营单位持主管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向原设立台账的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的销账手续,领取应该退还的保证金及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海关与中国银行按月对保证金台账的设立、核销情况进行对账。
(四)保证金台账的分类运作
1.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1)海关驻厂监管或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保税工厂,或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或年加工出口额在3 000万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出口额1 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以及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按《企业分类计算机管理程序》,对上述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企业,该系统设定的系统代码为AA(对上述企业亦称作为AA类企业)。AA类企业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2)对金额在10 000美元及以下的加工贸易合同,如由A类或B类企业经营,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3)对出口企业为履行出口产品合同,由外商免费或有价提供用于出口产品的辅助材料,在规定的辅料品种范围内,且每批合同进口辅料金额在10 000美元以下(含10 000美元),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2.保证金台账的空转
所谓保证金台账的“空转”是指加工企业为开展加工贸易在指定的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但并不向银行交付保证金的台账运作方式。
(1)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定为A类的企业,除前述不纳入保证金台账制定管理的几种情况外,加工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均适用保证金台账“空转”的运作方式;
(2)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定为B类的企业,加工非限制类商品的,可适用保证金台账的“空转”运作方式。
3.保证金台账的实转
所谓保证金台账的“实转”是指企业在中国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后,将保证金存于海关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指定账户,企业在加工产品出口并办理核销手续后,银 行退还保证金及其相当活期存款的利息的台账运作方式。
(1)按加工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为B类的企业,加工限制类商品,应以“实转” 方式运作。
(2)贸易企业分类标准已评为C类的企业,无论加工限制类还是允许类的商品,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均应以“实转”方式运作。
三、保税加工货物的通关规则
(一)税收管理
1.全额保税
所谓全额保税是指进口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在合同备案的数额内进口,可先予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耗用的料件予以免税(核销),不出口部分按一般进口货物规定缴纳税款和缓税利息。
按现行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适用全额保税的税收征管措施:
A.加工装配合同备案数额内的进口料件;
B.进料加工对口合同备案数额内的进口料件;
C.在出口合同中订明由外商提供部分料件条款的进料加工合同备案数额内的进口料件;
D.经海关批准建立的保税工厂;
E.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料件。
2.定额保税
所谓定额保税是指对不具备上述全额保税条件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对列入该表中的商品在进口时按照95%作为出口部分保税,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征税;对未列入该表中的商品在进口时按照85%作为出口部分保税,1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征税。如实际不出口部分小于已纳税比例的,海关核定后在已征税幅度内退税;如实际不出口部分大于已征税比例的,应照章补税。
3.按出口加工增值征税(比照保税加工管理)
所谓按出口加工增值征税是指经批准对外开展出料加工业务合同备案数额内的出口料件保税,加工后成品复进口时,海关对其加工增值部分征税。即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料件或相同、类似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征税,如难以确定,则可参考支付境外的加工费、运费、保险费等予以估价征税。
(二)监管规则
1.事先备案的规则
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通关必须在货物尚未进出口前事先凭进出口合同等有效证件向海关申请备案登记,并需要得到海关核准。事先备案的规则同时适用于料件进出口的申报,即必须持有加工贸易备案后获取的《登记手册》,海关才能接受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报关。
2.监管时间的规则:
保税加工通关制度中对监管时间上的限制如下:
A.加工返销(或复出进口)的期限
根据现行规定,进口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或复出口);出口加工贸易的出口料件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加工成品复运进口。
B.加工结束后向海关报核的期限
加工贸易合同到期或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1个月内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三)异地或结转加工
1.异地加工
所谓“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但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
经营单位开展上述业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必须鉴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并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加工能力状况》,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贸易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2.结转加工
所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料件不得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出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
第二节 保税储存货物的报关
一、保税储存货物概述
(一)保税货物的含义
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二)保税的基本形式
1.保税储存
保税储存是指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储存于指定场所并暂缓缴纳进口税的一种保税形式。保税储存的场所一般是保税仓库。保税储存的目的在于使进口货物在暂缓缴纳进口税的状态下暂时存放于保税仓库,等待最终进入贸易或生产环节。因此保税储存是一种以仓库为依托,以储存为基础的保税形式。根据我国海关规定,货物可以以寄售、维修、免税销售、转口、结转加工等为目的临时进口,存放于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保税仓库,再根据经营需要将货物提离仓库,实际用于上述目的。如果在储存期内无法实现上述经营目的,货物将复运出境或经办理进口手续后转为内销。
2.保税加工
保税加工是指拟用于制造、加工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暂缓缴纳进口税,作为原料、半成品临时进口,经加工后复运出口的一种保税形式。
二、保税货物通关的基本手续
(一)保税货物储运流转过程
通常自境外运抵我国口岸并存入各类保税仓库的货物均会因经营需要在保税仓库储存一段时间,待货物出库时,其最终的去向除保持原状(或经简单处置)复运出境外,有时也转为内销和转作加工贸易料件等。这些货物在“保税”期间亦有一个动态流转与静态储存结合的过程。
(二)保税货物通关的程序
从1996年起,国家对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进口的保税货物不实施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保税货物的通关程序与保税加工货物的通关程序不同,具体包括以下4个环节:
1.合同的登记备案
在这一阶段,经营保税货物的单位持有关证件、批件等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由海关确认后,签发有关《登记手册》。
2.进口货物
在这一阶段,在保税的货物实际进境时,经营保税货物的单位持海关核发的保税经营凭证(保税仓库的《登记证书》)及其他报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办理保税储存货物的进口手续。
3.按最终去向申报出口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在这一阶段,经营保税货物的单位根据保税储存货物的复出口或转为内销、结转二次保税等最终去向,分别按相关通关制度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口或其他相应的海关手续。
4.结案核销
在这一阶段,经营保税货物的单位核对保税储存货物进库、出库及最终去向数据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经海关审核确认,注销保税管理。
三、保税仓储货物的通关规则
(一)监管限制
1.存货品种的限制
原则上讲,除一般进口货物、制度明确限定的转口的烟、酒和由于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等方面原因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物品外,其他进口货物无论是进口的应税货物,还是属于限制进口的货物,均可存入保税仓库。
2.存货时间的限制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明确规定: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储存期限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核准的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3.存货保管的限制
保税仓库应独立设置,专库专用,保税货物不得与非保税货物混放。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仓库经营人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出售、提取、交付、调换、抵押、转让或移作他用。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缺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短少或灭失部分由保税仓库经营人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存货处置的限制
保税货物在存库期间不得加工。
(二)入、出库手续
1.入库签收
保税仓库储存的货物进口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查验收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海关签发并注明“存入××保税仓库”的两份报关单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应在核对报关单上申报进口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无误后,在有关报关单上签收,其中一份报关单连同保税仓库入库单据交回海关存查。货物如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口岸入境,则应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先行办理转关手续。
2.视出库去向报关
A. 转口售出或退运出境
应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办理复运出口手续。其中一份报关单退交货主或代理人,做为保税仓库储存货物的核销凭证,另一份报关单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凭以放行货物出境。
B. 转入国内市场销售
应由货主或其代理人事先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对属国家进出口管制的货物,应呈验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应视货物进口情况缴纳进口税费,其中对符合特定减免税条件的可予以减免税;对用于保修期内免费维修有关进口产品所使用的保税零配件,凭维修报告书,也可享受免税待遇。
C. 转用于加工贸易
对从加工贸易备用料件保税仓库提取保税料件,开展加工装配或进料加工业务的, 货主应事先持批准文件、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包括保证金台账设账手续),并填写“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及加工装配或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先以电子报关数据录入方式申报)办理提货手续。海关核准后,将加盖放行章的一份“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退交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凭以向保税仓库提取保税料件,另一份“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由保税仓库留存,作为保税仓库货物的核销凭证。
(三)定期逐批核销
保税仓库经营人应于每月的前5天定期向海关报送“收、付存月报表”。保税仓库储存的保税货物采用结合“月报表”,由海关核查后“定期逐批核销”的方法核销。核销的主要凭证分别是保税货物从保税仓库提离时,按去向办理了相应的海关总署手续并由海关签印后退交保税仓库经营人的报关单、领料核准单、维修报告书、签收凭证等。
第三节 特定减免税的进口报关
一、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概述
(一)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的含义
所谓“特定减免税”是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特定的贸易性质和特定的资金来源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减免税规定实行的政策性减免。
所谓“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则是一项货物在进口时减纳或免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口后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直至海关监管时限到期,解除海关监管的法律规范。
(二)特定减免税进口通关制度的监管特征
1.主要是针对特定企业、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实施的关税优惠政策。在特定条件或规定范围内使用可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受各项进出境管制;
3.在规定的年限内,货物进口验放后仍受海关监控,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脱离特定范围使用,须补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4.特定期限到期,方可解除海关监管;
(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的基本手续
1.进口前特定减免税申请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口前,向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海关审核货物的形状,用途、申请人的资格等。对符合规定,具备条件的,核发相应的“征免税证明”。并由此取得合法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优惠。
2.货物进口
在特定减免税货物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将审核《征免税证明》及其他报关单证,在有选择地查验货物后准许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人提取。
3.使用期间接受监督和核查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使用期间,应按照海关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呈报反映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的报表,配合海关抽查收货人或使用单位的账册或实存数,接受海关的监督。对监管期限内因故出售、转让和移作他用的,提前向海关报告并补缴进口税。
4.期限届满后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一旦到期,如货物由原使用单位或企业继续使用的,通常即可自行结关。但对期满后出售、转让的,则应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后结关。
二、特定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报关
(一)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与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许可证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和物资外,均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货物的通关规则
1.特定减免税的审核确认程序
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批准设立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企业所在地未设海关的,向管辖该地区海关业务的分管海关)办理企业的减免税登记备案手续。经海关审核确认企业性质、经营条件、减免税范围后予以登记,并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手册》。
按规定,企业出资并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1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否则海关将撤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登记备案外,还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规定,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步,已在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口货物如能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应在货物进口前填写企业盖章的免税申请表,到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经海关审核后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其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是货物进口时申报按减免税方式通关的基本凭证。
2.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进口通关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货物进口时,其通关的过程及海关管理规则与前述一般进口货物相仿,只是因其享有减免税的待遇,所以在货物进口通关时必须做好以下两点:
一是必须持凭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向海关申报(呈验)。如货物涉及进出境国家管制的,应呈验事先申领的许可证件。
二是申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必须与《征免税证明》所列内容一致。
3.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用途限制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这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其用途须受限制。这种限制一方面是以使用人不得擅自将货物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为目的,即货物必须在外商投资企业内或从事经营、建设的项目中合法、正确的使用。另一方面又因在使用过程中其商业价值将逐步下降,有的可能报废或损耗,而将这种限制界定在一定的年限内。
三、特定用途(以科教用品为例)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报关
所谓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是指有利于促进和发展科学研究和教学事业,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并符合免税规定范围的货物。
(一)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减免税适用的单位
1.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2.高等院校。
3.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4.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减免税进口的报关
凡首次申请办理科教用品免税的科教单位,应先持凭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经海关审核符合制度规定的适用单位标准的,发给《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申请单位在每次货物进口前,应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携带《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和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该次货物进口的免税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并在《科教用品免税手册》批注审批情况后,将签盖海关印章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退交申请单位,凭以办理科教用品的进口手续。
在审批免税过程中如发生难以界定的单位或物品,由海关上报海关总署,会商国务院部门审定。对以捐赠进口的科教用品亦比照此手续办理。
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七章[案例分析]
加工贸易报关程序实例
专营进料加工集成块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是适用海关B类管理的企业。该企业于3月份对外签订了主料硅片等原材料的进口合同,按企业合同(章程)部分加工成品内销,另一部分加工成品外销,原料交货期为4月底。5月初又对外签订了生产集成块所必需的价值20 000美元的三氯氧磷进口合同。6月初与境外某商人订立了集成块出口合同,交货期10月底。9月底,产品全部出运,仅有些边角余料残次品没有处理。作为A公司的报关员,完成这个进料加工业务,需要做些什么工作?
报关程序解析:
(一)外销部分申领《登记手册》
A公司系海关分类管理B类企业,因主料硅片等材料并非限制商品类,所以设台账,“空转”。
作为A公司的报关员应当在4月底之前申领《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登记手册》,以便使料件按合同期限收货。
申领《登记手册》的程序和手续如下:
1.持主料进口合同到外经贸委审批,取得外经贸委进料加工批件,并填写《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由外经贸委确认签章。
2.填写《登记手册》,将合同基本情况预录入后,持合同、批件、状况表等到主管海关备案。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按企业合同(章程)内外销比例批注保税比例。开出《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
3.持《联系单》到海关指定的中国银行设立台账。因空转,不付保证金。付100元手续费后取得《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通知单》。
4.持《通知单》到海关取《登记手册》。
(二)主料报关进口
1.货物到港后,按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内外销比例将货物拆成两部分预录入通关:
(1)加工成品内销部分报“一般贸易”,提供发票、装箱单、提货单。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件。硅片不需要许可证件。
(2)加工成品外销部分报“三资进料加工”,全额保税,提供《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提货单。
审单通过后,将单据交现场海关接单人员。
2.如海关决定查验,则陪同查验,搬移货物、开拆包装、重封包装。
3.从接单人员处取得《税款缴纳证》,到银行付税。保税部分免征监管手续费。
4.凭银行收税款后签章的《税款缴纳证》正本到现场海关取得海关签放行章的提货单。
5.凭此提货单到口岸提货。
(三)三氯氧磷报批领证
1.三氯氧磷为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材料,应报化工部批准;
2.凭化工部的批准件到外经贸部申领许可证;
3.有了许可证货物才能到港。
(四) 材料增补和报关
1.三氯氧磷系加工增补材料,应以“变更”方式办理,因为价值已超过10,000美元,所以要到外经贸委审批。
批准后,将增补材料预录入。
2.主管海关凭批件和许可证开《变更联系单》。
3.凭《变更联系单》到银行办台账变更手续,银行出具(变更通知单)。
4.凭《变更通知单》到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变更手续。
5.凭《手册》和许可证报关。同样要按内外销比例拆单。内销部分要征税。保税部分免征监管手续费。
(五)出口合同办手册
1.进料加工出口合同签订后以变更的方式将出口合同的内容做进《登记手册》,同样要外经贸委做合同变更审批,预录入,海关开《变更联系单》,银行变更台账开《变更通知》),海关变更《手册》;
2.凭变更后的《手册》办理产品出口手续。
(六)报核和注销台账
1.10月底以前必须报核,报核申请要对边角余料说明处理意向;
2.从主管海关处取得《核销联系单》;
3.凭海关《核销联系单》到银行办理台账销账。
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七章[章节练习]
一、单选题
1.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其许可证应按( )规定交验。
A)应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直接向指运地海关交验
B)应在办理进口手续时,直接向指运地海关交验
C)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封交进境地海关
D)在办理转关运输和进口手续时,分别向进境地海关和指运地海关交验
2.某批货物由列车载运进境,经海关批准,收货人(内地某外贸公司)在列车上申报进境21天后委托专业报关公司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并于货物运抵指运地后第8天向该企业所在地海关正式申报。因( )原因,申报人必须缴付滞报金。
A)未在规定期限向货物指运地海关正式报关
B)未在规定期限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C)未在规定期限向进境地海关正式报关
D)既未在规定期限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又未在规定期间正式报关
3.某医药进出口公司与外商签订一项血液透析机来件装配合同,该合同已于四月二十日执行完毕,装配成品已全部出口。该企业办理该合同的海关和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手续的时间是( )。
A)六月二十日以前
B)五月二十日以前
C)七月五日以前
D)七月二十日以前
4.某保税工厂办理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进料加工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在向海关提交相关的单据和证明文件中,不必递交的单据和证明文件是( )。
A)登记手册
B)加盖保税工厂货物戳记的报关单
C)进口货物许可证
D)进口该批料件的随附单据
5.根据海关规定,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时企业必须向海关递交必要的单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在以下四种材料中,( )不属于“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A)加工企业营业执照
B)加工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
C)委托加工协议
D)产品技术资料
6.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进口的钢材,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作他用,按照现行规定,海关对其的监管年限为( )。
二、多选题
1.根据国家外经贸部规定,开展下列( )的进料加工需报外经贸部审批,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A)禁止出口商品
B)禁止进口商品
C)军民通用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D)重水
2.按照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在转关运输期间,其申请人、承运人或存放场所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承担的义务有( )。
A)转关货物必须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
B)存放转关货物的仓库、场所的负责人,必须按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C)未经海关许可,转关货物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
D)转关运输途中,货物发生短少、损坏、丢失,应及时向海关报告,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还应承担税赋责任
3.根据进料加工的有关管理规定,进料加工经营单位必须是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 )。
A)国有外贸、工贸公司
B)具有法人资格的出口生产企业
C)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企业
4.根据《海关法》对保税货物的定义,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保税货物的有( )。
A)来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
B)为保证来料加工合同的顺利执行,外商提供以工缴费偿还价款的专用设备
C)来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包装物料
D)临时进口货样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企业如果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交应缴税款,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零件、制成品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将对其处以( )。
A)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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