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35|回复: 0

报关员考试冲刺班第32讲讲义第四章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7-6 03: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所有资料全部下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五十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最新帖子|国和论坛 ( 京ICP备12043779号-9 )

GMT+8, 2025-4-5 20:49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